民商金融

民商金融领域的专业法律研究。

2026.02.05

新加坡遗嘱原件缺失,涉及双重国籍人士的内地遗产如何处理——隆安广州2025年度重大业务成果之一

李定邦律师以一起被继承人在新加坡订立遗嘱但原件缺失、遗产位于内地的真实案例为切入点,剖析了涉外遗嘱的定性及形式与实质效力认定标准(如适用新加坡法认可遗嘱形式及分别财产制)。针对双重国籍争议、国内遗产管理人制度不健全及原件缺失等实务难题,文章提出了以“新加坡法院遗嘱认证+律师意见书+继承人无争议确认”补强证据、转委托管理人权限、以及诉非结合(诉前调解)等创新操作路径。最后,文章总结跨境财富传承的三大要点:谨慎设置境内遗产管理人、高度重视遗嘱原件保管、以及关注跨境遗产移转标准不一带来的成本与合规风险,旨在为高净值人士提供合规高效的传承参考。

2025.08.25

宗氏家族信托争议案例分析:香港信托法视角的深度解读

梁洪轩、黄恩霖律师深度剖析了香港高等法院在宗庆后家族信托争议案([2025] HKCFI 3355)中作出的资产保全与披露令判决。该案虽属程序性裁定,实体审理将在内地进行,但全面展现了普通法信托原则在代持关系定性、推定信托适用、“三确定性”标准及“不动本信托”架构中的灵活解释。文章重点论证了香港《高等法院条例》第21M条在跨境临时救济中的创新应用,凸显了香港保全机制相较于内地的程序优势及司法管辖权平衡能力。结合香港成熟的普通法信托传统、现代化《受托人条例》、低税优势及独立专业的司法环境,本案不仅为复杂跨境家族财富传承与资产保护提供了重要判例指引,更充分彰显了香港作为亚洲信托中心的制度红利与战略价值,为高净值人群实现财富安全、风险隔离与跨法域权益最大化提供了高度确定的法律解决方案。

2025.08.22

香港《稳定币条例》:2500 万注册资本+全流程牌照管控,数字金融规则重塑在即!

欧颖诗、潘烨桐律师认为,香港《稳定币条例》于5月30日正式生效,旨在通过全链条合规管控填补虚拟资产监管空白。条例核心在于建立严格发牌制度,要求发行主体具备2500万港元最低已缴股本,实行100%储备资产独立隔离与随时按面值赎回机制,并强制落实反洗钱审查、定期审计披露及禁止利息承诺等合规要求。该条例的落地不仅有效防范金融与洗钱风险、保护投资者权益,还将推动稳定币行业在合规轨道上可持续发展,巩固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并为全球稳定币监管树立标杆。未来有望在跨境支付、数字金融等场景深化应用,并促进国际监管规则协调。

2025.07.22

GENIUS Act 来袭,稳定币市场将迎哪些变革?

欧颖诗、潘烨桐律师认为,美国参议院通过《GENIUS法案》,旨在规范快速增长的稳定币市场。该法案将“支付稳定币”纳入监管,规定仅持牌银行子公司或合格州/联邦发行人可发行,实行“州+联邦”双轨制。核心要求包括:稳定币须100%由美元现金、短期美债等低风险资产储备;发行人需严格披露储备构成与赎回政策,并定期接受审计;稳定币持有人在破产清算中享有优先受偿权;业务范围受限且严禁滥用用户数据;发行人被纳入《银行保密法》监管,强化反洗钱合规,并严格限制不合规的境外稳定币进入美国。该法案有望提升市场透明度、保护投资者权益并巩固美元地位,但高合规成本可能加剧市场集中度,引发关于金融创新与风险监管平衡的讨论。

2025.06.12

保险金信托在高净值人士财富传承中的实践运用

李定邦律师系统探讨了保险金信托在财富管理中的应用。文章首先介绍了保险金信托的发展背景、设立门槛及监管现状,对比分析了国内1.0至3.0模式与美日台等地的运作机制。其次,阐述了该工具在税务筹划、资产债权隔离、专业资产管理与灵活分配等方面的核心优势。接着,结合实务案例指出当前保险金信托在防范受益人道德风险、委托人失能失智安排及身后遗产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法律空白,并提出通过意定监护、公证遗嘱等配套法律工具进行综合规划的建议。最后强调,保险金信托的商业优化需跨行业协作,律师应在法律架构设计与个性化财富传承规划中发挥关键作用。

2025.05.12

仲裁司法审查实务研究(下篇):比较研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和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异同及制度衔接问题

葛向荣、梁馨元律师系仲裁司法审查实务研究系列下篇,系统比较了国内商事仲裁中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与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异同及制度衔接。两者法定审查事由基本一致,均以程序性审查为主。主要差异体现在:撤销程序仅限仲裁当事人提起,期限为六个月,管辖法院为仲裁机构所在地中院;不予执行程序可由被执行人或符合条件的案外人提起,期限较短,管辖法院为执行法院,且案外人享有复议权。在程序衔接上,两制度遵循“一事不再理”及撤销程序优先原则,当事人不得以相同事由重复申请,同时启动时撤销程序优先并中止不予执行审查。最高法明确指出两制度功能互补、不可替代,现行衔接规则已能有效防止程序滥用。文章旨在厘清实务操作要点,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与仲裁司法审查的规范性。

2025.05.07

债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的发展与探索——基于过往10宗案例的观察

赖冠能律师基于我国债券虚假陈述诉讼的十宗典型案例,系统梳理了该类案件的核心裁判规则与发展趋势。在法律适用上,司法机关已统一将《证券法》及虚假陈述司法解释适用于交易所与银行间市场、公募与私募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在责任承担方面,因违约发行人多已丧失偿债能力,投资者诉讼重心转向承销商、审计等中介机构,法院裁判日益精细化,普遍采用按过错程度划分的“比例连带责任”。投资者损失计算在“票面本息”与“投资差额”之间存在较大争议,实务中多以票面本息为基准但尚未形成统一尺度。此外,原告自身的过错可酌情减轻被告赔偿责任,而发行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其债权纳入破产清算处理,破产清偿额及非现金清偿方案通常可抵扣或终结对其他连带责任人的追偿。整体而言,我国债券虚假陈述审判日趋专业化与精细化,但损失计算等核心争议仍待司法实践进一步明晰。

2025.02.14

禁诉令在香港婚姻诉讼的应用及案例分析

郑嘉怡、李美慧律师认为,跨境离婚常引发不同司法管辖区的管辖权冲突。香港法院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可行使管辖权,并可通过签发禁诉令禁止当事人在域外就同一事宜启动或继续诉讼,以防无理缠讼并维护司法公正。法院签发禁诉令主要考量案件与香港的实质关联、香港是否为解决争议的自然法院、域外诉讼是否具压迫性,同时须兼顾国际礼让。结合相关判例,若香港被认定为自然法院且域外诉讼属选择法院或具压迫性,法院倾向支持禁诉令;若原告已提交香港文件,事后以“不方便法院”为由撤案通常难获批准。实务建议指出,原告提交呈请书即可能被视为自愿接受香港管辖,难以事后推翻;被告则须在提交实质答辩前及时提出管辖权异议,双方均应审慎评估管辖法院的适宜性以控制诉讼风险与成本。

2024.12.03

商铺租赁合同纠纷实务——租赁纠纷中出租人之攻守道

邱淑凝、吴云律师围绕商铺租赁合同纠纷中出租方在承租方违约退租撤场后的权利救济路径展开论述。商铺租赁合同属继续性合同,在形成合同僵局时,司法实践通常不支持出租方要求继续履行的诉求,违约方亦可通过诉讼主张解除合同。出租方维权重心应转向违约损害赔偿,包括拖欠租金、逾期占有使用费、违约金及房屋损害等。文章结合群体性租赁案例指出,合同解除时间、商铺部分返还瑕疵导致的占用费用及违约金数额均受个案具体情况与法官自由裁量影响。最后建议出租方避免僵化坚持继续履约,应及时接收房屋履行减损义务,并在磋商过程中积极留存沟通记录与损失证据,以有效应对后续诉讼。

2024.10.23

背靠背条款批复颁布后,总包单位如何应对处理?

李高来、牟晓蕊律师认为,最高法《背靠背条款批复》明确,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或货物服务采购合同中约定以第三方付款为条件的条款因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而无效,该规定溯及至2020年9月1日。条款无效仅排除付款条件抗辩,不影响合同其他效力及利息、违约金约定的有效性;未约定利息的按一年期LPR计息,裁判理念由惩罚性转向损失补偿。此后法院将结合行业规范与交易习惯个案合理确定付款期限。建议总包等企业立即修订合同模板,摒弃风险转嫁表述,明确约定付款期限与利率;同时强化上游业主资信监控,灵活运用不安抗辩权、优先受偿权及债权转让化解资金压力,并在甲指分包场景中通过协议明确付款主体,防范自身承担不当付款责任。

2024.09.18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对银行业务的影响

刘晖、李霖律师系统分析了《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对银行业务的影响及合规建议。主要内容包括:第三人增信承诺表述不明易被认定为无偿合同并作有利于债务人的解释;合作框架协议的内容直接决定其属于预约还是本约合同;银行须对格式条款履行通俗易懂的说明义务并完善电子签约流程;刑民交叉情形下合同不必然无效,有利于保护无过错金融机构;合同签署需强化经办人身份与权限审查,防范越权代理及员工“飞单”风险;发票开具属附随义务,须明确约定方可作为付款前提;以物抵债违约时银行享有选择权,但调解书不直接产生物权效力需及时办理登记;代位权与撤销权诉讼管辖不受仲裁条款排除,且明确了“明显不合理价格”的认定标准,便利银行维权。整体提示银行需优化合同文本、强化内部授权管理与合规审查。

2024.07.17

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判决相互认可和执行判決的新安排

陈易谦、沈家欧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区政府签署的安排及相关配套文件(《645条例》及规则)已于2024年1月29日生效。该条例标志着内地与香港建立起更全面的民商事判决相互认可与执行机制,将大幅降低重复诉讼成本并放宽申请标准。该条例与原有的《597条例》并行适用而非直接取代。相较于旧制,《645条例》取消了选择法院协议要求、放宽内地法院层级限制、将“终审判决”改为“生效判决”、扩大适用范围至非金钱给付类判决,并采用负面清单模式。实务中,内地判决在香港需主动申请登记且分认可与执行两阶段,申请人应注意例外情形、申请时效,并提前调查及保全被执行人财产。

2024.06.20

约定合同自动解除的法律效果

孟苗苗律师认为,合同约定附条件或期限自动解除的,守约方仍须履行通知义务,该约定仅赋予解除权而不产生自动解除效力。解除权适用除斥期间,逾期不行使则权利消灭。若解除权失权但合同陷入僵局或符合法定解除情形,可诉请法院判决解除,司法解除与通知解除在权利性质、行使方式及生效时间上存在区别。合同解除后,违约方应依约承担违约责任;无约定时,法院将参照一年期LPR或适用最高法新司法解释关于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规则予以裁量。

2024.06.04

商业保险财产权益在离婚纠纷中的分割问题浅析

陈俏丹律师针对离婚时商业保险权益分割缺乏明确法律规定的现状,结合《民法典》《保险法》及相关司法实践,系统梳理了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分割规则。文章指出,分割的核心在于界定保险权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财产保险,保险金归属原则上与保险标的权属一致,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保险费可主张补偿。对于人身保险,需区分险种与合同履行状态:意外与健康保险具人身专属性,所得保险金一般认定为个人财产;人寿保险若具储蓄投资性质或婚后以共同财产投保,其保险单现金价值及婚后保费对应收益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协议退保分割现金价值,或由继续履行方补偿一半;为子女投保的视为对子女的赠与。总体而言,离婚时保险权益分割应综合考量保险性质、保费来源、当事人身份及保单现金价值等因素,在保障个人财产权与夫妻财产共有制之间实现公平平衡。

2024.05.13

刍议《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下减少违约金请求的抗辩理由之“恶意违约”

苗凯律师认为,《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65条第3款规定法院一般不支持恶意违约方减少违约金的请求,但故意违约不等于恶意违约。司法实践中,因经营困难等客观原因单方解约通常不构成恶意。认定“恶意违约”需以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为核心标准,如诉讼期间违背和解协议或标的物价格上涨时一物二卖等情形。鉴于该条款属于“例外的例外”,且我国司法实践在违约金调整中普遍倾向依公平原则酌情调减,守约方以该条款成功抗辩调减请求的实际难度较大。

2024.04.09

探析境外遗嘱信托在我国内地的法律适用——以“父亲信托”案为例

李定邦律师首先阐述了遗嘱信托在财富传承、个性化财产规划及扩大受益人范围等方面的制度优势。随后以“父亲信托”案为例,指出原审法院在审理中错误地将境外公证等同于我国国内公证,且在信托法律适用上忽视了当事人明确选择的加州法律,直接判令将信托财产过户给受益人,违背了委托人意愿与信托法理。作者结合《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相关比较法经验进行评析,主张涉外遗嘱信托应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优先适用其选择的准据法,并依法承认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形式所有权。文章最后强调,处理此类跨境遗嘱信托纠纷时,法院应兼顾尊重意思自治与维护司法主权,借助专业人士实现资产安全有效的跨境安排。

2023.12.13

保证人先于主债务人破产时停止计息效力的研究

王建强律师探讨了保证人破产而主债务人未破产时,破产程序停止计息的效力是否及于主债务的问题。作者主张该效力不应反向及于主债务,主要基于以下理由:立法目的与司法实践表明,保证债权的到期与停止计息仅针对保证人自身,不影响主债务的继续履行;破产停止计息规则属强制性特别规定,适用主体严格限定为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从防范关联方恶意逃债、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及维护商业诚信出发,不应允许因保证人破产而豁免主债务人的后续利息与罚息。文章进一步明确,保证人破产程序终结不导致主债权消灭,债权人有权就破产分配未获清偿的本金、利息及各项费用继续向主债务人追偿。最后,文章呼吁在破产实务中明确界定保证债权停止计息的效力边界,以平衡各方利益并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

2023.12.05

关于合并破产对债券发行主体独立性认定的影响

孙巍律师围绕关联企业合并破产认定与债券发行人主体独立性审核的实务关联展开分析。文章首先梳理了债券发行中基于“资产、财务、人员、业务、机构”独立的审查原则及严格的信息披露义务。接着指出,实质合并破产的法定条件“法人人格高度混同”与债券发行人独立性缺失的认定标准高度重合。在此基础上,文章进一步探讨了中介机构在发行阶段的审慎核查责任,明确若发行人在发行债券时已存在人格混同情形而中介机构未予发现,将面临承担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的连带法律责任风险。全文旨在厘清破产裁定对债券发行主体独立性的否定性影响及各方合规与责任边界。

2023.11.14

约定的保证期间起算点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的,如何确定保证期间?

王志峰律师认为,针对保证期间起算点约定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的条款效力问题,文章结合《民法典》第692条规定指出,虽该情形原则上视为未约定,但实务中应以保证期间终期为准认定约定效力:起算点约定因违背保证从属性原理而无效,应依法修正至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而期间长度或终止日期的约定依然有效。文章结合司法案例与法理分析,探讨了此类条款的类型化适用规则,指出保证期间过短可能因违背诚信原则被认定无效,并就实务操作提出起算点应约定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或之后、期间长度应适中以避免法律风险的建议。

2023.11.06

医疗美容纠纷中的消费者保护路径

李玥斌、黄秋平律师认为,随着医疗美容市场快速扩张,相关纠纷引发的核心争议在于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司法实践中,多数法院基于医美服务的生活消费属性、机构营利性及平等民事关系,支持适用该法,使消费者可主张惩罚性赔偿,获赔额显著高于一般医疗损害纠纷;少数法院则坚持将其界定为医疗行为而排除适用。作者认为,非治疗性医美属于满足求美需求的生活与精神消费,应明确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围,以强化消费者维权、惩戒违规机构并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2023.10.25

张兰家族信托被判“击穿”案二审败诉后的衡平法再解读——归复信托是离岸家族信托的必修课

宋杰、李兴华、杨巧玥律师认为,2023年6月,新加坡上诉法庭终审驳回张兰及其关联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对家族信托所涉银行账户任命接管人的判决,案件尘埃落定。终审判决的法理基础为英美法系的“归复信托”原则。法院未直接认定信托无效,而是通过综合审查信托文件、异常资金流向、各方应对资产冻结令的态度等客观事实,认定张兰设立信托时并未完成银行账户资金衡平法权益的转移,实质上仍意图保留实益所有权。该案深刻揭示了离岸家族信托实务中的一个新型法律风险:在英美法系双重所有权制度下,仅转让控股公司股权并不自动转移公司名下底层资产(如银行账户)的衡平法权益。高净值人士在设立离岸信托时,必须充分认知普通法与大陆法系的制度差异,严格遵循衡平法权益转让的形式与交付要求,及时完善资产过户手续,避免因交付瑕疵导致信托“击穿”或资产被强制执行。

2023.09.14

备忘录、意向书的法律性质和效力认定

谢昕、朱文菁律师认为,备忘录与意向书在商事交易中极为常见,其法律性质与效力不取决于文件标题,而取决于具体内容与当事人是否表明受拘束的意思表示。司法实践中通常将其认定为三种类型:一是磋商性文件,条款缺失或模糊且无受约束意思,不产生合同效力,仅负诚信磋商义务;二是预约合同,明确约定将来订立本约,对双方具有拘束力,违反需承担预约违约责任;三是本约合同,内容明确具体且具备可履行条件,直接设定实质性权利义务,违反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在认定时主要综合考察条款完备性、真实缔约意图及实际履行情况。《民法典》第495条不再将二者直接推定为预约合同,立法认定更趋严谨。当事人在签署时应尽可能明确核心交易条款,清晰界定文件性质与违约责任,以防范法律风险。

2023.08.31

浅谈不正当有奖销售

葛向荣、梁馨元律师系统梳理了有奖销售的法律界定与合规要点。文章首先明确了有奖销售从传统销售挂钩延伸至以获取竞争优势为目的的法定概念,并区分了抽奖式与附赠式两种形式。其次,结合司法实践详细剖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三种不正当有奖销售情形:有奖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采用谎称有奖或内定中奖的欺骗手段,以及抽奖式最高奖金额超过五万元的巨奖销售。最后,针对经营者合规提出两点建议:一是严格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法律法规,确保活动规则真实透明、杜绝欺诈与违规设奖;二是依法合规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完善数据安全管理。全文旨在引导企业规范促销行为,在激发市场活力的同时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与消费者合法权益。

2023.08.01

世界银行新营商环境评估项目的解读与分析:担保交易部分

李定邦律师聚焦世界银行2023年发布的新营商环境评估项目(B-READY),重点解读其担保交易模块。文章指出,新评估项目秉持功能主义立法理念,核心在于促进信贷获取便利与交易效率。对照评估标准,我国《民法典》及配套司法解释在统一担保框架、扩大适格担保财产范围及允许概括描述等方面进步显著,但在非典型担保的体系化融入、浮动抵押主体平等对待、担保物收益自动延伸规则缺失、法定优先权对抵押权顺位的冲击、流担保条款的严格限制以及分散登记系统的数据互通等方面仍存在短板。作者认为,我国应立足本土法治实践与国情,理性借鉴国际评估经验,通过完善立法、推进登记系统信息互联、优化担保权实现程序等举措稳步实现担保法律体系现代化,避免盲目迎合评分,切实推动营商环境的实质优化。

2023.06.08

硅谷银行倒闭的背后:论金融监督管理的必要性及其行为策略分析

洪世宏律师以硅谷银行因美联储快速加息引发债券资产缩水及高净值客户恐慌性挤兑而倒闭事件为例,剖析了现代金融机构的流动性风险。作者指出,硅谷银行危机并非源于高风险投资,而是其客户群体资金量大、信息灵通,对宏观政策变化反应迅速,导致银行在“短存长贷”模式下迅速陷入流动性枯竭。文章借此延伸至资本流动与金融监管议题,引用“在轮子上撒沙子”(托宾税)理念,强调限制热钱快进快出对维护金融稳定的必要性,并肯定了中国长期有效的外汇监管实践。文章进一步提出,金融监管不能仅依赖刚性规则,更应注重行为监管与穿透式管理,以应对市场主体的博弈与非理性恐慌。相较于美国监管的僵化与事后兜底,中国新组建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所强调的功能与行为监管提供了更灵活的治理框架,硅谷银行的倒下为此提供了深刻镜鉴。

2023.05.26

电商平台争议解决及法律合规指引(三)——消费者与平台方的侵权争议纠纷

叶鹏、郭晓熙律师系统梳理了网络交易侵权纠纷的四大核心领域及平台合规指引。商品服务质量侵权中,商家承担直接责任,平台仅在明知或应知未采取必要措施时承担过错连带责任,建议严格区分自营与非自营业务并履行商家资质审核义务。欺诈行为纠纷中,商家承担退一赔三等直接责任,平台原则上免责,需落实主体公示、交易记录保存(不少于三年)及投诉举报处理机制。个人信息侵权方面,平台负有严格保密义务,司法实践多采过错推定原则,合规要点在于遵循最小必要收集、强化技术防护、明确授权规则并保障用户删除权。管辖方面,网络侵权案件可由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或平台所在地法院管辖,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相关网络纠纷。整体明确了各方责任边界与平台风控合规路径。

2023.05.16

契约型基金“资不抵债”管理人是否应承担责任

王志峰律师以一起质押式融资回购纠纷案为背景,探讨契约型基金“资不抵债”时管理人是否需承担清偿责任的问题。文章指出,契约型基金不具备独立法律人格,其与管理人之间实质为信托关系,基金财产依法独立于管理人固有财产。基金运作产生的对外债务原则上应由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管理人仅在违背管理职责或存在重大过错时才以自有财产担责。同时,交易对手券商明知交易主体为基金且全程参与交易结算,应直接向基金财产主张权利。综上,管理人原则上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体责任认定需结合个案事实及管理人是否尽到受托义务综合判断。

2023.04.28

离岸信托“避雷”指南——兼论对Z女士海外家族信托被“击穿”判决的衡平法解读

李兴华、杨巧玥律师以新加坡高等法院“Z女士家族信托被击穿案”为例,指出业界普遍归因于“委托人过度控制”的裁判理由实为误解。文章通过深度解析判决书指出,该案真正的法理基础是衡平法上的“归复信托”。法院并未审查信托文件中的权力保留条款,而是聚焦于信托财产(银行账户资金)的衡平法所有权是否实质转移。Z女士在资金转入信托后仍自行支配、转账及以所有者名义行事,表明其从未放弃实益权益,导致资金依法构成自动归复信托,仍归其个人所有。该案标志着离岸信托风险警示的新方向:信托资产隔离功能的实现不仅取决于控制权让渡,更关键在于必须彻底完成普通法与衡平法双重所有权的转移,否则信托财产仍可能被债权人追索。

2023.04.20

电商平台争议解决及法律合规指引(二)——平台方与消费者之间的服务合同纠纷及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叶鹏、郭晓熙律师系统梳理了电商平台与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及纠纷处理规则。平台通常作为服务提供方与用户建立服务合同,部分情形下兼具直接销售者身份,由此衍生服务合同与网络购物两类纠纷。针对平台服务合同纠纷,司法实践通常认定合法签署的注册协议具有约束力,平台在履行合理审查义务后即可免责;合规建议强调平台应优化格式条款提示方式、强化商家资质审核与投诉管理。针对网络购物合同纠纷,适用民法典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质量争议可能引发合同与侵权责任竞合,消费者须择一维权。管辖方面,优先适用协议管辖;无约定时,网络交付合同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履行地,实物交付以收货地为履行地。

2023.04.12

仲裁司法审查实务研究(中篇):探讨“双方有无仲裁协议”的司法审查标准

葛向荣、梁馨元律师重点探讨国内商事仲裁中“双方有无仲裁协议”的司法审查标准,聚焦五种典型争议:其一,填空式条款中仅手写选定仲裁机构的,应探求当事人真实意思认定其有效;其二,“先裁后诉”条款中诉讼部分因违反一裁终局无效,但不影响仲裁协议效力;其三,“约定由某某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条款,若能结合语境探求真意确定唯一机构则有效;其四,主合同仲裁条款不当然约束未约定仲裁的第三方担保合同,但若担保人与主合同主体重合则原则上有效;其五,仲裁协议在主体合并、分立、继承及债权债务转让时原则上对承继人或受让人有效,但实际施工人一般不可直接援引施工合同仲裁条款。总体而言,当前司法实践已形成尊重当事人仲裁合意、尽量认定协议有效的审查导向,积极支持仲裁与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发展。

2023.03.17

电商平台争议解决及法律合规指引(一)——平台经营者与商家之间的合同争议纠纷

叶鹏、郭晓熙律师系统梳理了电商平台上商家与平台经营者之间基于入驻协议形成的服务合同法律关系,重点分析了平台规则处罚、结算款结算及先行赔付追偿三类常见纠纷。针对各类纠纷,文章明确了双方举证责任、争议焦点与裁判规则,并结合《民法典》等规定提出了合规建议,涵盖平台规则公示提示、电子合同效力保障、支付业务资质审查、交易真实性监管及追偿权明确约定等。文末补充了相关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确定规则,为平台合规运营与商家权益维护提供了实务指引。

2023.03.09

“它经济”时代:明星代言宠物行业的法律风险及合规建议

叶俊希、李霏律师系统梳理了宠物经济背景下明星代言活动的法律定性与合规路径。文章明确明星依法可以代言宠物食品,但应避免以“用户”名义作推荐;同时指出,“入职”“体验官”“种草”及直播带货等若实质利用明星形象推荐商品,均会被监管部门穿透认定为广告代言。若代言宠物品牌出现质量问题,明星将面临行政处罚及民事连带责任,但因宠物在法律属性上属于财产,明星仅在“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存在过错时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后,文章分别从宠物品牌方与明星艺人角度提出合规建议,涵盖资质背调、动态风控、内容审查、保留使用证明及完善权责合同等关键环节,以有效规避法律风险并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2022.12.19

差额补足作为资管产品信用增级安排的性质及效力探讨——以招商银行诉光大资本合同纠纷案为例

张弛、杨燕律师以招商银行诉光大资本案为样本,结合《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系统分析了银行理财业务中“差额补足”安排的法律性质与效力认定规则。文章指出,差额补足在法律性质上可根据协议文义与交易结构被认定为保证合同、债务加入或独立合同。在效力审查方面,司法实践主要聚焦于是否履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是否构成资管业务禁止的刚性兑付、是否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规避监管,以及监管政策趋严背景下对公序良俗的考量。总体而言,法院倾向于尊重商事主体意思自治,原则上认可独立第三方或结构化交易中劣后级投资者提供的差额补足效力;但若由资管产品管理人或发行人提供刚兑承诺,或实质构成监管套利损害金融安全,则多被认定无效。金融机构在实务中应严格规范交易结构设计,强化合规审查以防范协议效力瑕疵风险。

2022.12.12

【中国第一,世界第二】海信在世界杯踢“擦边球”?

叶俊希律师认为,针对海信卡塔尔世界杯“中国第一,世界第二”广告语引发的法律争议,文章梳理了正反双方关于其是否违反我国《广告法》的观点。作者指出,广告合规的核心在于平衡法律风险与商业效益,而非盲目追求“零风险”。海信该广告在海外投放,具备数据支撑与合理解释空间,且通过增加围栏词等方式进行合规调整,体现了企业对监管趋势的把握。文章强调,广告合规需动态兼顾法律边界与商业目的,海信此次营销已取得显著经济效益,也折射出中国品牌出海的战略视野。企业开展广告合规应在专业指导下综合评估,以实现法律安全与商业价值的统一。

2022.11.08

关于广东省《广东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解读

黄恩霖律师针对2022年8月正式出台的《广东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进行解读。文章指出,《细则》明确了广东省融资租赁协会的行业自律职能,强化了对拟设公司展业模式与盈利可持续性的实质审查。核心监管要求包括:严禁信用审查等核心业务外包及资质出借;审慎开展面向自然人的批量业务与租金贷;限定租赁物须为权属清晰的固定资产,实质限制复杂转租赁交易;关联交易全面取消豁免,严格遵循公司治理回避制度;新增客户投诉处理与个人信息保护合规义务;并大幅细化、强化了重大事项报告机制。总体而言,《细则》精准回应了行业关切,彰显了地方金融监管的审慎导向,将深刻重塑广东省融资租赁公司的合规体系与未来发展格局。

2022.09.29

合同的尾巴:功能与仪式感

洪世宏律师探讨合同末尾的尾巴条款,以通知条款为例,指出其虽常被视为标准化模板,实则对触发违约救济、决定诉讼成败具有关键法律功能。文章强调,法律从业者应避免盲目套用格式条款,而需结合具体交易背景与履约事实进行精细化起草与管理,否则易引发程序瑕疵与实体权利丧失。同时,作者借美国反强迫劳动条款及司法判例的变迁,揭示了法律文本背后的政治与商业博弈,主张中国企业在涉外合同谈判中应主动争取符合自身利益的条款,以推动平等互利的国际经贸合作。

2022.09.05

购房人无购房资格,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能否排除执行?

胡莹律师探讨了无购房资格者在房屋被债权人申请查封时,能否依据《执行异议与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或第二十九条排除执行。针对第二十八条,司法实践主流观点认为,因名下房屋数量已达限购上限的买受人对未能过户存在自身过错,不符合“非因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的法定条件,依法不能排除执行。针对第二十九条,司法实践虽有分歧,但主流观点认为无购房资格的买受人因无法依法请求办理过户登记,不享有物权期待权,故无权排除执行。作者认同该主流裁判思路,指出此类购房行为违背限购政策且缺乏法理支撑,但同时也强调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最终仍会基于个案事实与利益衡平原则进行综合裁量。

2022.08.17

张弛:私人数字货币规制再思考

张弛律师系统梳理了私人数字货币的概念、属性与发展脉络,回顾了中国规制政策从相对放任到严格限制,再到“链币分离”的演变历程。文章指出,现有严格监管虽有效遏制了投机乱象与违法犯罪,维护了金融稳定,但也抑制了金融创新、导致司法裁判标准不一、削弱了对投资者的实质保护,并可能使我国在数字资产领域丧失国际规则制定话语权。为此,文章提出规制政策应顺应技术、经济与法律逻辑,采取基于功能分类的差异化监管路径,对支付类与资产类经济行为分别施策;建议优先放松对资产类业务的管控,依托深圳、海南等特区试点建立中心化数字资产交易平台,以在筑牢风险底线的前提下促进金融科技创新与产业健康发展。

2022.08.02

首封与轮候查封并存,法院该如何处置财产?

吴让军、蔡泳律师以最高法2022年《关于正确处理轮候查封效力相关问题的通知》为背景,系统分析了执行程序中首封、轮候查封与优先债权并存时的财产处置与分配规则。文章指出,新《通知》明确了轮候查封的正式效力及其对首封法院的约束力。针对普通债权,法院依债务人性质及财产充足度适用按比例分配等规则,首封债权人是否可多分在实务中存在争议;针对优先债权,首封优先权实现后剩余变价款应移交轮候法院处理,轮候优先权在首封法院怠于处置满60日等条件下可请求移送执行权。针对首封法院尚未进入执行阶段的情形,司法趋势倾向于允许轮候法院在超期未处置时商请移送处置权,但强调须兼顾首封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文末就首封与轮候债权人如何主动跟进程序、积极沟通及依法维权提供了实务操作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