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稳定币条例》:2500 万注册资本+全流程牌照管控,数字金融规则重塑在即!
香港《稳定币条例》:2500 万注册资本+全流程牌照管控,数字金融规则重塑在即!
香港《稳定币条例》:2500 万注册资本+全流程牌照管控,数字金融规则重塑在即!
香港《稳定币条例》:2500 万注册资本+全流程牌照管控,数字金融规则重塑在即!

5月21日,香港立法会完成《稳定币条例草案》二读及三读程序并于同日通过,5 月 30 日《稳定币条例》(下称“《条例》”)正式于宪报刊登生效,这一条例的出台迅速引起金融界与区块链行业热议。[1]
《条例》的落地不仅为香港虚拟资产监管体系搭建起关键性制度框架,更以全链条合规管控模式,为全球稳定币监管规则树立了兼具创新性与风险防控的标杆。作为香港在数字经济时代完善金融基础设施的重要布局,条例通过建立发牌制度、储备资产监管等核心机制,旨在构建安全透明的稳定币体系,为市场参与者提供明确指引,同时推动虚拟资产行业在合规轨道上实现高质量发展。


(图源: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
1 条例产生的背景
稳定币是一种旨在减少价格波动,将价值与某种稳定资产(如法定货币美元、黄金等)挂钩的加密数字货币,以实现稳定的价值存储和交换媒介功能。稳定币闯入大众视野并引发广泛关注并非偶然,主要得益于它自身独特的优势。相较于由政府发行的法定货币,稳定币具备点对点支付的特性,这意味着交易双方可以直接进行交易,无需通过繁琐的中间机构,极大地提高了交易的便捷性。其支付效率高,同时成本却相对低廉,这对于那些频繁进行小额交易或者跨境交易的用户来说,无疑具有巨大的吸引力。而且,稳定币的币值相对稳定,不像比特币、以太坊等其他加密货币那样价格波动剧烈,这使得它在价值存储和交易媒介方面更具可靠性。也正因如此,稳定币在跨境支付、投资交易等常规金融活动中的应用愈发广泛。
从分类来看,稳定币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稳定币类型 | 核心机制 | 典型代表 | 优势 | 风险与挑战 |
法定货币挂钩型 | 以1:1 比例锚定法定货币(如美元),发行方需持有对应现金或高流动性资产储备 | USDT | 价值稳定,与传统金融体系对接便捷,认可度高 | 储备资产透明度不足,存在发行方挪用资金风险,监管合规压力大 |
资产支持挂钩型 | 锚定黄金、房地产信托、公司债券等多元化资产,通过资产组合维持价值稳定 | Tether Gold | 资产多元化,可分散风险,部分资产具有实际价值支撑 | 存在资产估值波动风险,组合管理难度高 |
算法稳定币 | 依靠智能合约算法,根据市场供需动态调节发行量或兑换价格 | ESD | 无需实物抵押,去中心化程度高,可快速响应市场变化 | 算法模型易受市场极端波动冲击,缺乏实物资产兜底 |
然而,稳定币发行机构的储备资产透明度不足,投资者往往难以确切知晓发行机构的储备资产是否真实足额,这无疑增加了投资的不确定性和风险。一旦发行机构出现流动性危机,无法满足用户赎回,稳定币的价值将面临崩塌的危险。再者,稳定币的匿名性也带来了一系列棘手的问题。在传统金融机构的交易体系中,每一笔交易都有详细的记录,资金流向清晰可查,这为反洗钱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支持。然而,稳定币的匿名性使得交易信息难以追踪,反洗钱的难度大幅增加,这无疑为非法资金的流动提供了可乘之机,对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构成了严重威胁。
面对稳定币带来的种种风险与挑战,全球各国和地区纷纷意识监管的重要性及紧迫性。例如在欧洲,《加密资产市场监管法案》(Markets in Crypto-Assets Regulation)[2]
于2024年12月30日正式生效,该法案对稳定币类型进行了细致入微的明确界定,并为在欧盟区域内发行稳定币的发行商制定了严苛的储备与合规标准。又如今年5月20日,美国参议院通过了俗称“天才法案”的《指导和确立美国稳定币国家创新法案》(Guiding and Establishing National Innovation for U.S. Stablecoins Act of 2025
, 点击链接跳转我们关于该法案的文章)关键程序性投票。要求稳定币发行方必须100%储备高质量、低风险的流动性资产,为稳定币的价值稳定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香港此次条例的通过,也体现香港与全球稳定币监管趋势保持一致,正如香港立法会议院吴杰庄所说,《条例》的出台是全球Web3发展的里程碑,也是香港成为国际Web3中心的重要一步。

(图源:X网站 @Johnny Ng 吴杰庄)
2《条例》核心内容剖析[3]
(一)稳定币的定义
1 . 稳定币:
《条例》第三条明确所监管的稳定币,指符合以下特征的加密保护数码形式价值:
-
以计算单位或经济价值的储存形式表述;
-
作为或拟作为公众接受的交易媒介,用于为货品或服务付款、清偿债务或投资的目的;
-
可透过电子方式转移、储存或买卖;
-
在分布式分类账或类似资讯储存库上操作;
-
旨在参照单一资产或一组或一篮子资产维持稳定的价值。分布式分类帐指使用某科技的资讯储存库,交易纪录在分类帐内保有、在网络中共享、在网络参与者间使用共识机制核证以及在网络节点间同步。
2. 指明稳定币
:《条例》第四条定义了“指明稳定币”,是参照一种或多种官方货币,或金管局指明的计算单位或经济价值的储存形式以维持稳定价值的稳定币。同时该定义包含了金管局有权指明的某数码形式价值或某类数码形式价值,意味着金管局可随科技发展扩大监管范围。且算法稳定币属于受监管的 “指明稳定币” 范围。同时,定义中排除了已受现行制度监管的部分金融产品,如银行存款、证券等。
(二)受规管稳定币活动范围
《条例》第五条规定了需持牌的活动:
-
在业务过程中,在香港发行指明稳定币;
-
在香港以外的地方发行看来是参照港元的指明稳定币 。
-
不论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凡向公众积极推广其进行或看似进行任何假若在香港进行会构成受规管稳定币活动的活动,不论是否实际进行了该活动,都会被视为显示自己进行受规管稳定币活动,需要申请牌照。
-
金管局有权指明某活动为 “受规管稳定币活动”,考虑因素包括该活动是否对或相当可能会对香港的货币稳定、金融稳定,或香港发挥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功能事关重要,及是否牵涉重大公众利益的事宜。
(三)发牌制度
《条例》的核心就在于其引入了发牌制度对稳定币进行监管,并且稳定币发牌制度进行了多方面规定,旨在规范稳定币市场,维护金融稳定与投资者权益。
1. 申请牌照的主体与条件
《条例》第14条及附表2规定了持牌人须遵守的核心运营标准,旨在确保稳定币发行的安全性、透明度及金融稳定性。
(1)主体资格与财政基础
-
法团身份:主体资格被限制在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或被认可的境外机构,排除了个人或其他非法人实体(附表2第3条)。
-
资本门槛:为确保持牌人具备基本财务承担能力,《条例》除了限制主体资格外,符合主体资格的公司和机构还要满足最低已缴股本2500万港元的限制条件(附表2第 4 条)。
(2)储备资产与赎回机制
-
100% 储备覆盖:为了避免资金流动出现断裂的风险,《条例》规定了储备资产市值须随时等于未赎回稳定币面值,且资产类型与挂钩标的一致的条件,具体而言,如挂钩港元则储备需为港元或等值资产,并且禁止空头发行(附表2第5(2)-(3)条)。
-
独立隔离:
为持有人权益,免受其债务债权人索偿,规定储备资产须独立于持牌人其他资产。(附表2第5(4)条)。
- 强制赎回权:
该权利是指持有人有权按面值赎回稳定币,而且持牌人须在合理时间内以挂钩资产兑付,禁止变相限制赎回(附表2第6条)。
(3)风险管理与合规要求
-
人员资质:持牌人的行政总裁、董事等管理层须通过“适当人选”审查,要求具备相应的金融行业经验。(附表2第7条)。
-
反洗钱措施:《条例》规定,为符合《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持牌人应建立内控机制防范洗钱及恐怖融资(附表2第10条)。
-
业务专注性:未经批准不得开展非持牌业务,避免多元化经营分散风险管控的资源(附表2第12条)。
(4)透明度与公众责任
- 白皮书制度:
《条例》要求具有资质的公司和机构还应发布详细文件说明稳定币设计、储备构成、风险因素等,确保投资者知情权,以满足透明度要求(附表2第 13 条)。
- 禁止利息承诺:
由于“法币稳定币”的性质是与其锚定的法定货币保持1:1的比例,《条例》规定稳定币不得附带利息或回报承诺,避免误导公众将其视为投资产品(附表2第 15 条)。
- 运营披露:
具有资质的公司和机构应定期公开储备资产审计结果、赎回流程、投诉处理机制,接受公众监督(附表2第 5 (7)、14 条)。
(5)应急与退出机制
- 恢复计划:
为确保稳定币支付系统持续运作,应制定预案应对技术故障或财务危机,(附表2第 16 条)。
- 有序缩减:
若持牌人退出市场,须确保稳定币赎回有序进行,避免引发系统性风险(附表2第 16 条)。
2. 裁夺申请相关规定
- 裁夺结果:
根据《条例》,由金融管理专员决定是否向申请人批给牌照,授权其进行受规管稳定币活动。(第15条)
- 牌照附加条件:
金融管理专员可批给牌照而不附加条件,或在根据第17条的规定批给牌照同时附加特定条件,条件包括如下几点:
◦ 对持牌业务活动的限制;
◦ 储备资产的管理要求;
◦ 额外财政资源的维持标准;
◦ 业务活动停止的触发条件;
◦ 账目披露要求;
◦ 稳定币发行规模限制。
同时在第18条、第19条明确在对新牌照附加条件前以及取消附加条件前的程序规定,即须向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需要注意的是,对新牌照附加条件的通知应述明附加条件意向、条件内容、理由,并指明申请人可陈述意见的限期为14日,且需考虑申请人陈述;对现有牌照附加或修改条件时,也需遵循类似程序,但在特定紧急情况下部分程序不适用。
- 通知要求:
若拒绝批给牌照,金融管理专员须向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述明拒绝决定及理由;若批给牌照,须向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述明批给决定,并指明牌照编号及生效日期。
3. 持牌人责任(22-27条)
- 费用缴纳:
第22条规定持牌人须在规定时限内,向金融管理专员缴付附表3指明的牌照费(113,020港元),费用须拨付入外汇基金。
- 牌照编号展示:
规定持牌人须确保其牌照的牌照编号在相关宣传物料及应用程式软件中清楚述明,违反将被定罪处罚。
- 遵循准则与报告责任:
持牌人须确保符合最低准则;若出现无能力履行义务、地址变更、情况有重大改变等情况,需及时向金融管理专员报告。
4. 牌照撤销和暂时吊销规定(28条-35条)
- 金融管理专员撤销:
若金融管理专员信纳有附表4指明的撤销牌照的某项理由存在,包括违反最低准则、无力偿债、违规发行稳定币、未缴牌照费等,可向持牌人发出书面通知,述明撤销意向、理由,并指明持牌人可陈述意见的限期;决定撤销后,须再次发出书面通知,述明已决定撤销、撤销理由及处理储备资产的指示等 。
- 特定情况撤销:
如持牌人已清盘、被撤销注册等,批给该持牌人的牌照会遭撤销 。
- 撤销效力:
牌照撤销后,前持牌人须遵从事先的指示及相关条件;违反将被定罪处罚 。
- 暂时吊销:
在特定紧急情况下,金融管理专员可暂时吊销牌照,分为临时性(不超逾14日)和一般情况(不超逾6个月);暂时吊销期间,持牌人须停止相关业务活动,并遵守相关指示和条件。
5. 持牌人的拥有权及管理规定(36-72条)
- 控权人审批:
成为持牌人控权人须经专员同意,未经同意成为控权人属犯罪。
- 管理层资格:
行政总裁、董事、稳定币经理等须经专员同意,且为“适当人选”,变更时须通知专员。
- 业务变更审批:
出售业务、资本重整须经专员批准。
3 《条例》的重要意义
《条例》的落地对香港金融市场、投资者、行业发展都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
(一)对香港金融市场
1. 完善监管框架:
填补了在香港法币挂钩稳定币的监管空白,完善了香港对虚拟资产活动的监管框架,使香港金融监管体系更加健全,适应数字金融发展趋势。
2. 维护金融稳定:
通过对稳定币发行、运营等各环节严格规范,降低风险,维护香港金融市场稳定运行。
(二)对投资者
提供更好保障:
发牌制度限定了销售机构和可销售的稳定币范围,只有持牌发行人所发行的法币稳定币方可销售予零售投资者,且只有持牌法币稳定币发行广告被允许,防范诈骗,保障投资者权益。
(三)对行业发展
1. 推动行业可持续发展:
为香港虚拟资产市场提供稳定基础,吸引更多合规机构参与,促进虚拟资产行业健康、负责任和可持续发展。
2. 提升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
符合国际监管要求,彰显香港在金融创新与监管平衡方面的积极探索,巩固和提升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
4 未来展望
1. 应用场景拓展:
随着条例落地,稳定币在跨境支付、数字资产交易、供应链金融、游戏等领域应用有望进一步拓展,提升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2. 金融创新推动:
在严格监管下,将激发行业在技术创新、产品设计、风险管理等方面不断探索,如开发更安全高效的稳定机制、创新的储备资产管理模式等。
3. 国际合作与交流:
香港在稳定币监管方面的探索经验,可能吸引其他国家和地区借鉴,促进国际间在数字金融监管领域的合作与交流,推动全球数字金融监管规则的协调统一。
实习生沈子丹对此文亦有贡献。
参考注释:
[1]https://www.legco.gov.hk/cn/legco-business/council/bills.html?bill_key=10009&session=2025
[2]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3A02023R1114-20240109
[3]https://www.legco.gov.hk/yr2025/chinese/ord/2025ord017-c.pdf
5月21日,香港立法会完成《稳定币条例草案》二读及三读程序并于同日通过,5 月 30 日《稳定币条例》(下称“《条例》”)正式于宪报刊登生效,这一条例的出台迅速引起金融界与区块链行业热议。[1]
《条例》的落地不仅为香港虚拟资产监管体系搭建起关键性制度框架,更以全链条合规管控模式,为全球稳定币监管规则树立了兼具创新性与风险防控的标杆。作为香港在数字经济时代完善金融基础设施的重要布局,条例通过建立发牌制度、储备资产监管等核心机制,旨在构建安全透明的稳定币体系,为市场参与者提供明确指引,同时推动虚拟资产行业在合规轨道上实现高质量发展。
(图源: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
1
条例产生的背景
稳定币是一种旨在减少价格波动,将价值与某种稳定资产(如法定货币美元、黄金等)挂钩的加密数字货币,以实现稳定的价值存储和交换媒介功能。稳定币闯入大众视野并引发广泛关注并非偶然,主要得益于它自身独特的优势。相较于由政府发行的法定货币,稳定币具备点对点支付的特性,这意味着交易双方可以直接进行交易,无需通过繁琐的中间机构,极大地提高了交易的便捷性。其支付效率高,同时成本却相对低廉,这对于那些频繁进行小额交易或者跨境交易的用户来说,无疑具有巨大的吸引力。而且,稳定币的币值相对稳定,不像比特币、以太坊等其他加密货币那样价格波动剧烈,这使得它在价值存储和交易媒介方面更具可靠性。也正因如此,稳定币在跨境支付、投资交易等常规金融活动中的应用愈发广泛。
从分类来看,稳定币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稳定币类型 | 核心机制 | 典型代表 | 优势 | 风险与挑战 |
法定货币挂钩型 | 以1:1 比例锚定法定货币(如美元),发行方需持有对应现金或高流动性资产储备 | USDT | 价值稳定,与传统金融体系对接便捷,认可度高 | 储备资产透明度不足,存在发行方挪用资金风险,监管合规压力大 |
资产支持挂钩型 | 锚定黄金、房地产信托、公司债券等多元化资产,通过资产组合维持价值稳定 | Tether Gold | 资产多元化,可分散风险,部分资产具有实际价值支撑 | 存在资产估值波动风险,组合管理难度高 |
算法稳定币 | 依靠智能合约算法,根据市场供需动态调节发行量或兑换价格 | ESD | 无需实物抵押,去中心化程度高,可快速响应市场变化 | 算法模型易受市场极端波动冲击,缺乏实物资产兜底 |

然而,稳定币发行机构的储备资产透明度不足,投资者往往难以确切知晓发行机构的储备资产是否真实足额,这无疑增加了投资的不确定性和风险。一旦发行机构出现流动性危机,无法满足用户赎回,稳定币的价值将面临崩塌的危险。再者,稳定币的匿名性也带来了一系列棘手的问题。在传统金融机构的交易体系中,每一笔交易都有详细的记录,资金流向清晰可查,这为反洗钱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支持。然而,稳定币的匿名性使得交易信息难以追踪,反洗钱的难度大幅增加,这无疑为非法资金的流动提供了可乘之机,对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构成了严重威胁。
面对稳定币带来的种种风险与挑战,全球各国和地区纷纷意识监管的重要性及紧迫性。例如在欧洲,《加密资产市场监管法案》(Markets in Crypto-Assets Regulation)[2]
于2024年12月30日正式生效,该法案对稳定币类型进行了细致入微的明确界定,并为在欧盟区域内发行稳定币的发行商制定了严苛的储备与合规标准。又如今年5月20日,美国参议院通过了俗称“天才法案”的《指导和确立美国稳定币国家创新法案》(Guiding and Establishing National Innovation for U.S. Stablecoins Act of 2025
, 点击链接跳转我们关于该法案的文章)关键程序性投票。要求稳定币发行方必须100%储备高质量、低风险的流动性资产,为稳定币的价值稳定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香港此次条例的通过,也体现香港与全球稳定币监管趋势保持一致,正如香港立法会议院吴杰庄所说,《条例》的出台是全球Web3发展的里程碑,也是香港成为国际Web3中心的重要一步。
(图源:X网站 @Johnny Ng 吴杰庄)
2
《条例》核心内容剖析[3]
(一)稳定币的定义
1 . 稳定币:
《条例》第三条明确所监管的稳定币,指符合以下特征的加密保护数码形式价值:
-
以计算单位或经济价值的储存形式表述;
-
作为或拟作为公众接受的交易媒介,用于为货品或服务付款、清偿债务或投资的目的;
-
可透过电子方式转移、储存或买卖;
-
在分布式分类账或类似资讯储存库上操作;
-
旨在参照单一资产或一组或一篮子资产维持稳定的价值。分布式分类帐指使用某科技的资讯储存库,交易纪录在分类帐内保有、在网络中共享、在网络参与者间使用共识机制核证以及在网络节点间同步。
2. 指明稳定币
:《条例》第四条定义了“指明稳定币”,是参照一种或多种官方货币,或金管局指明的计算单位或经济价值的储存形式以维持稳定价值的稳定币。同时该定义包含了金管局有权指明的某数码形式价值或某类数码形式价值,意味着金管局可随科技发展扩大监管范围。且算法稳定币属于受监管的 “指明稳定币” 范围。同时,定义中排除了已受现行制度监管的部分金融产品,如银行存款、证券等。
(二)受规管稳定币活动范围
《条例》第五条规定了需持牌的活动:
-
在业务过程中,在香港发行指明稳定币;
-
在香港以外的地方发行看来是参照港元的指明稳定币 。
-
不论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凡向公众积极推广其进行或看似进行任何假若在香港进行会构成受规管稳定币活动的活动,不论是否实际进行了该活动,都会被视为显示自己进行受规管稳定币活动,需要申请牌照。
-
金管局有权指明某活动为 “受规管稳定币活动”,考虑因素包括该活动是否对或相当可能会对香港的货币稳定、金融稳定,或香港发挥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功能事关重要,及是否牵涉重大公众利益的事宜。
(三)发牌制度
《条例》的核心就在于其引入了发牌制度对稳定币进行监管,并且稳定币发牌制度进行了多方面规定,旨在规范稳定币市场,维护金融稳定与投资者权益。
1. 申请牌照的主体与条件
《条例》第14条及附表2规定了持牌人须遵守的核心运营标准,旨在确保稳定币发行的安全性、透明度及金融稳定性。
(1)主体资格与财政基础
-
法团身份:主体资格被限制在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或被认可的境外机构,排除了个人或其他非法人实体(附表2第3条)。
-
资本门槛:为确保持牌人具备基本财务承担能力,《条例》除了限制主体资格外,符合主体资格的公司和机构还要满足最低已缴股本2500万港元的限制条件(附表2第 4 条)。
(2)储备资产与赎回机制
-
100% 储备覆盖:为了避免资金流动出现断裂的风险,《条例》规定了储备资产市值须随时等于未赎回稳定币面值,且资产类型与挂钩标的一致的条件,具体而言,如挂钩港元则储备需为港元或等值资产,并且禁止空头发行(附表2第5(2)-(3)条)。
-
独立隔离:
为持有人权益,免受其债务债权人索偿,规定储备资产须独立于持牌人其他资产。(附表2第5(4)条)。
- 强制赎回权:
该权利是指持有人有权按面值赎回稳定币,而且持牌人须在合理时间内以挂钩资产兑付,禁止变相限制赎回(附表2第6条)。
(3)风险管理与合规要求
-
人员资质:持牌人的行政总裁、董事等管理层须通过“适当人选”审查,要求具备相应的金融行业经验。(附表2第7条)。
-
反洗钱措施:《条例》规定,为符合《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持牌人应建立内控机制防范洗钱及恐怖融资(附表2第10条)。
-
业务专注性:未经批准不得开展非持牌业务,避免多元化经营分散风险管控的资源(附表2第12条)。
(4)透明度与公众责任
- 白皮书制度:
《条例》要求具有资质的公司和机构还应发布详细文件说明稳定币设计、储备构成、风险因素等,确保投资者知情权,以满足透明度要求(附表2第 13 条)。
- 禁止利息承诺:
由于“法币稳定币”的性质是与其锚定的法定货币保持1:1的比例,《条例》规定稳定币不得附带利息或回报承诺,避免误导公众将其视为投资产品(附表2第 15 条)。
- 运营披露:
具有资质的公司和机构应定期公开储备资产审计结果、赎回流程、投诉处理机制,接受公众监督(附表2第 5 (7)、14 条)。
(5)应急与退出机制
- 恢复计划:
为确保稳定币支付系统持续运作,应制定预案应对技术故障或财务危机,(附表2第 16 条)。
- 有序缩减:
若持牌人退出市场,须确保稳定币赎回有序进行,避免引发系统性风险(附表2第 16 条)。
2. 裁夺申请相关规定
- 裁夺结果:
根据《条例》,由金融管理专员决定是否向申请人批给牌照,授权其进行受规管稳定币活动。(第15条)
- 牌照附加条件:
金融管理专员可批给牌照而不附加条件,或在根据第17条的规定批给牌照同时附加特定条件,条件包括如下几点:
◦ 对持牌业务活动的限制;
◦ 储备资产的管理要求;
◦ 额外财政资源的维持标准;
◦ 业务活动停止的触发条件;
◦ 账目披露要求;
◦ 稳定币发行规模限制。
同时在第18条、第19条明确在对新牌照附加条件前以及取消附加条件前的程序规定,即须向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需要注意的是,对新牌照附加条件的通知应述明附加条件意向、条件内容、理由,并指明申请人可陈述意见的限期为14日,且需考虑申请人陈述;对现有牌照附加或修改条件时,也需遵循类似程序,但在特定紧急情况下部分程序不适用。
- 通知要求:
若拒绝批给牌照,金融管理专员须向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述明拒绝决定及理由;若批给牌照,须向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述明批给决定,并指明牌照编号及生效日期。
3. 持牌人责任(22-27条)
- 费用缴纳:
第22条规定持牌人须在规定时限内,向金融管理专员缴付附表3指明的牌照费(113,020港元),费用须拨付入外汇基金。
- 牌照编号展示:
规定持牌人须确保其牌照的牌照编号在相关宣传物料及应用程式软件中清楚述明,违反将被定罪处罚。
- 遵循准则与报告责任:
持牌人须确保符合最低准则;若出现无能力履行义务、地址变更、情况有重大改变等情况,需及时向金融管理专员报告。
4. 牌照撤销和暂时吊销规定(28条-35条)
- 金融管理专员撤销:
若金融管理专员信纳有附表4指明的撤销牌照的某项理由存在,包括违反最低准则、无力偿债、违规发行稳定币、未缴牌照费等,可向持牌人发出书面通知,述明撤销意向、理由,并指明持牌人可陈述意见的限期;决定撤销后,须再次发出书面通知,述明已决定撤销、撤销理由及处理储备资产的指示等 。
- 特定情况撤销:
如持牌人已清盘、被撤销注册等,批给该持牌人的牌照会遭撤销 。
- 撤销效力:
牌照撤销后,前持牌人须遵从事先的指示及相关条件;违反将被定罪处罚 。
- 暂时吊销:
在特定紧急情况下,金融管理专员可暂时吊销牌照,分为临时性(不超逾14日)和一般情况(不超逾6个月);暂时吊销期间,持牌人须停止相关业务活动,并遵守相关指示和条件。
5. 持牌人的拥有权及管理规定(36-72条)
- 控权人审批:
成为持牌人控权人须经专员同意,未经同意成为控权人属犯罪。
- 管理层资格:
行政总裁、董事、稳定币经理等须经专员同意,且为“适当人选”,变更时须通知专员。
- 业务变更审批:
出售业务、资本重整须经专员批准。
3
《条例》的重要意义
《条例》的落地对香港金融市场、投资者、行业发展都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
(一)对香港金融市场
1. 完善监管框架:
填补了在香港法币挂钩稳定币的监管空白,完善了香港对虚拟资产活动的监管框架,使香港金融监管体系更加健全,适应数字金融发展趋势。
2. 维护金融稳定:
通过对稳定币发行、运营等各环节严格规范,降低风险,维护香港金融市场稳定运行。
(二)对投资者
提供更好保障:
发牌制度限定了销售机构和可销售的稳定币范围,只有持牌发行人所发行的法币稳定币方可销售予零售投资者,且只有持牌法币稳定币发行广告被允许,防范诈骗,保障投资者权益。
(三)对行业发展
1. 推动行业可持续发展:
为香港虚拟资产市场提供稳定基础,吸引更多合规机构参与,促进虚拟资产行业健康、负责任和可持续发展。
2. 提升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
符合国际监管要求,彰显香港在金融创新与监管平衡方面的积极探索,巩固和提升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
4
未来展望
1. 应用场景拓展:
随着条例落地,稳定币在跨境支付、数字资产交易、供应链金融、游戏等领域应用有望进一步拓展,提升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2. 金融创新推动:
在严格监管下,将激发行业在技术创新、产品设计、风险管理等方面不断探索,如开发更安全高效的稳定机制、创新的储备资产管理模式等。
3. 国际合作与交流:
香港在稳定币监管方面的探索经验,可能吸引其他国家和地区借鉴,促进国际间在数字金融监管领域的合作与交流,推动全球数字金融监管规则的协调统一。
实习生沈子丹对此文亦有贡献。
参考注释:
[1]https://www.legco.gov.hk/cn/legco-business/council/bills.html?bill_key=10009&session=2025
[2]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3A02023R1114-20240109
[3]https://www.legco.gov.hk/yr2025/chinese/ord/2025ord017-c.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