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领域的专业法律研究。
浅探新《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对低空经济产业之影响
2026年6月1日起施行的《商业秘密保护规定》是我国商业秘密保护领域的范式重构。赵梦竹律师探讨了新规的制度演进路径、核心修正逻辑,并重点分析其对低空经济产业在权利确证、组织治理及产业链合规维度的深远影响,指出新规正推动商业秘密保护从"合规成本中心"向"核心竞争壁垒"的范式跃迁。
商业秘密评析系列——相应保密措施的认定(一)
商业秘密案件中,"相应保密措施"是认定商业秘密成立的核心法定要件,而"体现权利人明确的保密意愿"则是判断保密措施是否有效的关键点之一。吴让军、田禹律师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2020)最高法知民终538号,重点拆解"保密措施需体现权利人保密意愿"的认定标准、实践误区,为权利人规范保密行为提供针对性参考。
商业秘密民事纠纷司法裁判趋势深度解析:基于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的实证研究
吴让军律师基于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知识产权审判实践,系统剖析商业秘密司法保护的七大核心趋势:保护范围由离散秘点转向系统化整体保护,坚持以载体限定边界;侵权认定穿透公司面纱,精准规制共同侵权与组团挖人;举证责任优化分配,强化责任转移与妨碍制裁;严格实质审查自主研发、公知信息及反向工程等抗辩;赔偿裁判推行精细化计算模型与顶格惩罚性赔偿,并支持合理维权开支;执行机制创新,细化停止侵害判项并创设差异化迟延履行金破解执行难题;保护导向聚焦高精尖核心技术,坚持中外平等保护及刑民程序独立审查。当前裁判规则日趋精密,司法保护由定分止争向实质、精准、高效保护转型,为企业合规管理与维权提供明确指引,持续为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坚强司法保障。
内地企业在香港的品牌保护攻略
针对内地企业赴港发展常遇的品牌抢注或“影子公司”问题,黄苑婷、黎同博律师指出香港公司名称权、商标权与域名权相互独立,注册公司不等于享有品牌独占权。建议企业构建“商标先行、域名占位、持续监测”的主动防御体系:提前申请香港商标并覆盖关联类别,尽早注册核心域名,建立对注册名称的定期监测机制。遭遇侵权时,可依法向公司注册处投诉、通过UDRP机制解决域名争议或提起民事诉讼。企业应将品牌保护前置为战略布局,以完善的合规体系规避跨境知识产权风险。
人格标识商品化权的构建与分析——以“乔丹案”为例
章琦律师认为,当前我国对人格标识商品化价值的保护存在法律规定散杂、事后救济为主、赔偿标准模糊及司法裁判尺度不一等问题,根源在于缺乏独立的人格标识商品化权制度。创设该权利有助于实现人格权财产属性与人身属性的分离,构建统一的事前许可转让与事后财产损害赔偿规则,明确司法认定标准,从而为权利人提供稳定法律预期,全面实现人格标识的商业价值。
“走出去”视角下企业必知的海关知识产权备案要点
杨仑、蔡梦菲律师认为,在中国企业加速出海的背景下,知识产权海关备案成为保护自主品牌、防范跨境侵权风险的核心手段。本文系统阐述了海关备案的战略价值,包括实现供应链动态管理、借助海关依职权执法主动拦截侵权货物,以及为后续行政、刑事或民事诉讼提供关键证据。文章详细梳理了备案的申请流程、必备材料、十年有效期续展机制,以及海关查扣后的货物没收与销毁处置措施。针对实务中常见的材料错漏、授权信息不符、应对查扣超期等典型风险,提出了规范操作与日常监测的防范建议。总体而言,知识产权海关备案具有高效低成本的优势,企业需结合常态化侵权监测与专业化管理,方能构建坚实的跨境品牌护城河,全面保障出海商业利益。
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控告要点分析
高佩洁律师结合《刑法修正案(十一)》及最新司法解释,系统梳理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事控告实务要点。文章指出,我国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已趋严,入罪门槛降低,刑事立案不再以实际重大损失为前提。控告需重点把握四大核心要点:一是商业秘密认定,需同时具备秘密性、商业价值及合理保密措施;二是同一性认定,可通过司法鉴定或“接触+相似”原则证明侵权信息与商业秘密实质性相同;三是行为方式认定,涵盖盗窃、贿赂、电子侵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以及违反保密义务的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四是损失计算与追诉标准,现行立案标准为损失或违法所得达30万元以上,可通过合理许可费、利润损失或系统补救费用等认定,并需专业评估报告佐证。明确上述要点有助于提升刑事立案成功率,有效打击侵权行为,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生态建设。
技术秘密 vs 专利,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策略该何去何从?
郭帅律师系统对比了技术秘密与专利在知识产权战略中的异同。文章首先界定了商业秘密与技术秘密的法律概念及构成要件,并梳理了专利的申请、授权、确权与维权全生命周期。在此基础上,从权利形成、确认、行使及侵权抗辩四个阶段深入剖析了二者差异:专利以技术公开换取有限期垄断,强调新颖性、创造性与实用性,确权由行政机关主导,侵权判定适用全面覆盖原则;技术秘密侧重保密措施与持续保护,确权依赖司法诉讼且举证责任部分转移,侵权判定采用技术方案实质同一性标准。结论指出,技术秘密虽保护期不定但企业掌控力更强、可控性高;企业应结合核心技术特点与市场竞争需求,灵活制定专利与技术秘密的组合或选择策略,以最大化保障创新成果。
透视强化商业秘密司法保护的新趋势——评最高院新能源汽车技术秘密第一案
仇少明律师认为,2024年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新能源汽车技术秘密侵权案作出二审判决,判赔总额约6.4亿元创历史新高。本案判决明确了强化商业秘密司法保护的两大核心规则:一是优化举证责任分配,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二条,法院采取整体分析与综合判断,大幅减轻权利人证明负担并直接推定侵权成立;二是完善损害赔偿认定,在权利人实际损失难以计算时,以同行业代表性企业毛利率为参考,结合侵权人因窃取技术节省的研发成本计算获利,并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此外,判决创新了停止侵害的责任承担方式,明确按日计付迟延履行金。该案充分体现了我国司法实践对商业秘密保护力度的持续加码,对维护产业链安全、激励科技创新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专利自由实施(FTO)实操及注意事项浅析
郭帅律师认为,FTO(自由实施)分析是企业识别专利侵权风险、预防知识产权纠纷的重要非诉手段。文章界定了FTO的核心概念及其规避惩罚性赔偿的法律意义,指出其广泛适用于产品研发、上市、企业IPO、产线引进及市场拓展等全商业场景。在此基础上,详细解析了FTO的标准操作流程,涵盖技术调研、专利检索、方案筛选、侵权比对及应对策略制定五大步骤。文章还从技术、专利、法律与经济四个维度强调了项目执行对从业人员综合专业能力的要求。最后总结指出,FTO是为企业商业化保驾护航的有效风险管控工具,但其在国内专利诉讼中的具体抗辩效力仍需司法实践进一步检验。
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保护实践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启发
赵威律师认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核心困境在于其集体共享性与历史传承性,与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强调的主体明确性、创造性及新颖性存在结构性冲突,这实质上是遗传资源与传统知识保护与国际知识产权体系衔接的全球性难题。国际层面已通过《生物多样性公约》《名古屋议定书》及WIPO政府间委员会等机制持续探索惠益分享与制度协调,我国亦在积极跟进研究。鉴于新型专门知识产权制度短期内难以确立,当前实务中应立足现有框架进行策略性侧重:对新研发产品与技术方法积极申请专利,对具有鲜明地域特色的传统产品推动地理标志保护,对复杂配方、工艺及商业数据采用商业秘密保护。长远而言,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需顺应国际趋势,逐步探索并创设以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为核心的新型知识产权形态。
技术秘密作为国家秘密保护的路径探索
仇少明、沙雨桐律师认为,商业秘密尤其是技术秘密是企业核心资产,保护意义重大。部分技术秘密涉及国家安全,二者在信息范围上存在重叠。司法实践表明,已定密为国家秘密的技术秘密可直接作为认定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有效佐证。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在认定主体、流通性、保护模式、保密期限及管理要求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我国现行法规为符合条件的技术秘密申报认定为国家秘密提供了法律基础,但具体操作细则尚不明确,且定密后可能限制技术流通与商业收益,相关程序及定密后的综合影响仍待进一步探索。
公共文化资源被抢注商标的行政救济
黎芯宁律师认为,针对恶意抢注公共资源(如名胜古迹、历史名人、热点词汇等)商标的乱象,本文梳理了商标法框架下的异议、撤销与无效三种救济途径。初审公告期内可基于缺乏显著性、产生不良影响或恶意注册等理由提出异议;已注册商标可因连续三年无正当理由不使用申请撤销;对恶意囤积、扰乱注册秩序的行为,主要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或2019年修订后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请求无效。司法实践明确,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虽为基本准则,但不可直接作为异议、撤销或无效的具体法律依据。实务中应结合具体案情与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精准适用第四条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条款予以规制,以维护商标注册秩序与公共利益。
粤港澳大湾区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十问十答
苗凯律师认为,《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实施指引》旨在促进大湾区数据跨境流动。文章通过十个核心问题解读了主要合规要点:适用主体涵盖大湾区内地九市及香港的注册组织(含分公司);内地处理者跨境提供数据仍需取得个人单独同意,且数据严禁流向大湾区以外;向同辖区香港第三方提供需满足严格限定条件。指引虽简化了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要求且无需提交评估报告,但评估义务并未豁免。此外,明确了安全事件通知对象、敏感信息特殊合规义务、超范围处理需重新备案、接收方部分义务减轻但新增政府调取通知义务、合同解除须通知属地监管及合同强制适用内地法等细则。总体而言,该指引便利了大湾区数据跨境流动,但未实质改变内地现行合规框架,企业仍需严格落实《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并密切关注后续配套法规出台。
浅析新能源汽车企业的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
黄庆锋律师以新能源汽车企业为例,结合《个人信息保护法》与国家网信办《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系统梳理了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的实务框架。文章指出,法律明确了定期审计义务及风险触发强制审计的情形,《征求意见稿》进一步细化了审计频次(按处理超100万或不足100万人分别为一审或两年一审)、方式(内审或外审)、时限(90个工作日)及机构独立性等要求。实务操作中,企业需先核定数据体量以确定周期,将审计流程融入现有数据合规体系,并根据自身风险状况与专业能力选择内审或外审模式,内审应严格遵循审前准备、现场实施、报告出具与整改跟踪的标准流程。尽管《征求意见稿》提供了具备可操作性的指导,但在审计阈值设定、风险分级考量及审计机构资质认定等方面仍有待正式法规进一步明确。
受让商标因恶意囤积被宣告无效的法律后果
针对受让商标因恶意囤积被宣告无效引发的纠纷,邓志豪律师指出商标无效原则上不影响转让合同效力,但恶意囤积构成法定“恶意”情形,转让人应退还转让费并赔偿损失。为规避风险,建议优先避免购买涉嫌囤积商标;若确需受让,应事先开展背景调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无效后的退费与赔偿条款,并通过补充注册相同商标、及时实际使用并留存证据等方式降低损失与法律风险。
计算机软件案件被告拒不提交源程序的侵权认定问题研究
田双莉律师针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诉讼中被告拒不提供源程序或目标程序导致举证困难的困境,探讨了侵权认定规则与举证责任分配机制。文章指出,司法实践虽普遍遵循“实质性相同+接触+合理抗辩”规则,但代码比对并非侵权认定的唯一或必经程序。在无法直接获取代码时,权利人可通过运行界面、安装环境、设计缺陷、错误信息等间接证据完成初步举证。此时法院可适用证据提供令,若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即构成举证妨碍,法院将依法推定软件实质性相似并判令其承担侵权责任。文章结合十个典型判例,系统论证了间接比对与举证责任转移在破解软件侵权“举证难”中的实务路径。
企业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系统集成路径解析 ——暨企业商业秘密资产确权管理指引解读
仇少明律师认为,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对激励创新与维护公平竞争至关重要。当前我国商业秘密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各级政府部门与司法机关相继出台多项政策强化保护。本文结合《上海技术交易所企业商业秘密资产确权管理指引》,系统探讨企业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落地路径。文章围绕保护自身秘密、防范侵犯他人秘密、实施侵权救济及应对侵权指控提出实践指导原则,并据此构建涵盖确权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管理及权利救济四大模块的系统集成保护体系。该系统化法律路径可有效提升企业商业秘密合规保护水平,对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比例协调、前瞻合理——再评《我的世界》vs《迷你世界》案
吴让军律师以广东省高院《我的世界》诉《迷你世界》案二审判决(1035号判决)为核心,深入剖析该判决在网络游戏知识产权审判中的两大创新理念:一是严格践行比例原则,判决摒弃传统“一刀切”停运模式,综合考量沙盒类游戏高自由度特性、侵权内容占比及整改可行性,精准判令删除230个侵权元素,实现了权利人利益、侵权方合法利益与玩家群体利益的均衡保护;二是前瞻性地确认并保护用户生成内容(UGC)权益,明确高自由度游戏中玩家独立创作的内容可享有独立或共有著作权,充分肯定玩家群体的合法利益。该判决突破了传统游戏侵权裁判惯性,彰显了司法实践对游戏产业发展规律的尊重,为规范UGC创作及行业未来演进提供了重要指引。
从《迷你世界》案看网络游戏换皮诉讼新趋势
吴让军律师认为,《迷你世界》案二审判决(1035号判决)明确划定视听作品(游戏画面)的保护边界,纠正了以往将游戏规则玩法当然纳入视听作品保护的裁判路径,强调画面保护不延及非画面内容。针对游戏规则玩法的保护路径,文章主张不应仅依赖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兜底,而应适用新《著作权法》中“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条款予以保护,此举既契合立法原意,又能包容游戏多元表达形式且不破坏著作权体系。尽管受限于原告诉讼请求与上诉范围,二审法院未能直接就规则玩法的著作权保护展开实质评价而陷入程序窘境,但该判决仍具里程碑意义。文章指出,游戏侵权维权已进入新阶段,权利人需精准归纳游戏规则玩法的具体表达并准确选择著作权保护路径,方能实现有效维权。
健康医疗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及合规要点
陈世福、王怡婷律师聚焦健康医疗数据出境合规与安全评估,指出该领域因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与个人隐私,是我国数据出境合规的高风险环节。文章系统梳理了我国数据出境监管政策沿革与核心原则,结合欧盟与美国等国际规制,阐明数据跨境流动的核心在于平衡数据开放利用与安全风险管控。针对安全评估机制,明确了触发法定申报的量化情形,并详细列出了企业自评估与国家网信部门重点审查的关键要点。最后,从建立数据分类分级管理体系、引入安全技术定期开展“体检”、按具体流通场景动态调整合规方案、严格审查境外接收方资质及能力、坚守国家安全与隐私保护底线五个维度,为企业提供了可操作的合规管理建议,旨在助力健康医疗企业在严守安全红线的前提下实现数据跨境有序流通与价值转化。
电商“爆款”跟风抄袭屡禁不止,三大专利保护误区,你中招了吗?
邓志豪律师认为,电商“爆款”产品易遭同行快速抄袭,许多卖家试图通过专利维权却常陷入三大误区:一是产品卖爆后才申请专利导致丧失新颖性;二是单件产品仅申请一项专利导致保护范围窄、易被规避或无效;三是误以为获得专利证书即可顺利维权,忽视侵权判定原则与权利要求撰写质量。为有效延长产品红利期,卖家应树立提前布局意识,坚持“先申请后上市”;构建多维度专利组合以抬高抄袭成本;并注重专利撰写质量,合理界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电商从业者需顺应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要求,将专利布局纳入研发预算,以高质量专利构筑坚实竞争壁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