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 · 劳动就业

美国 Workday 招聘算法案

求职者主张 Workday 的算法筛选工具造成种族、年龄、性别和残障歧视。法院此前认定,技术供应商在承担筛选和推荐等传统招聘职能时可能作为用人单位的代理人;2026年裁定进一步允许求职者依据《就业年龄歧视法》提出差别影响请求。

审理机构
美国加利福尼亚北区联邦地区法院
裁判日期
2026年3月5日
程序状态
驳回动议部分准许、部分驳回,案件仍在审理
案号
No. 3:23-cv-00770-RFL

01

基本案情与争议事实

  • 原告称其通过使用 Workday 系统的企业申请了大量职位,并多次快速收到拒绝结果。
  • 诉状主张相关工具使用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对候选人进行筛选、排名和推荐;2026年修订诉状增加了三名原告及性别歧视和加州法请求。
  • Workday 申请驳回新增请求,并主张《就业年龄歧视法》的差别影响条款不适用于求职者。

02

核心争议与审判焦点

  1. 招聘技术供应商能否被视为用人单位的代理人
  2. 求职者能否依据《就业年龄歧视法》提出差别影响请求
  3. 加州法请求与个别残障请求需要陈述哪些地域联系、算法代理指标和统计事实

03

裁判结论与案件进展

  • 法院再次确认求职者可以依据《就业年龄歧视法》提出差别影响请求。
  • 法院对加州法请求及一名新增原告的残障请求准许修改后重新提出,其余受动议挑战的请求继续审理。
  • 这些裁定处理诉状是否足以进入后续程序,算法是否实际造成歧视仍待举证和审理。

04

实务启示与风控指引

01采购招聘系统时应把供应商纳入反歧视审查、测试和审计安排。

02用人企业需要掌握筛选规则、代理指标、拒绝原因和人工复核路径。

03供应商合同应写明数据访问、偏差测试、投诉协作和责任分配。

裁判文书判决、裁定及命令全文共 2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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