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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奥特曼生成图片案

被告通过接口接入第三方人工智能绘画服务,用户输入奥特曼相关提示词后可以生成与权利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图片。法院认定被告属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相关生成行为侵害复制权和改编权。

审理机构
广州互联网法院
裁判日期
2024年2月7日
程序状态
一审判决

01

基本案情与争议事实

  • 上海新创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授权在中国境内独占享有奥特曼系列美术作品的复制权、改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独立维权。
  • 被告经营的 Tab 网站通过接口接入第三方人工智能绘画服务。输入“生成一张戴拿奥特曼”等提示词后,网站能够生成与奥特曼形象部分或完全实质性相似的图片。
  • 被告主张绘画能力由第三方提供,自己没有训练模型;庭审查明网站缺少投诉举报机制、知识产权风险提示和生成内容显著标识。

02

核心争议与审判焦点

  1. 生成图片是否侵害奥特曼作品的复制权、改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2. 通过接口接入第三方模型的运营者是否属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
  3. 停止侵害需要达到何种技术防范程度,是否需要删除训练数据
  4. 投诉举报、风险提示和生成内容标识义务如何影响损害赔偿责任

03

裁判结论与案件进展

  • 法院认定部分生成图片复制了奥特曼形象的独创性表达,另有部分图片在保留相关表达的基础上形成新特征,分别侵害复制权和改编权;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不再重复评价。
  • 被告经由接口向用户提供人工智能绘画服务,仍属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法院要求其采取技术措施,防止用户正常输入奥特曼相关提示词时继续生成实质性相似图片。
  • 法院确认被告没有实际实施模型训练,因此没有支持删除训练数据的请求;被告被判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万元。

04

实务启示与风控指引

01接入第三方模型或接口的产品运营者仍需履行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法定义务。

02高辨识度知识产权应配置关键词及语义防护、相似性测试、投诉举报和持续复测机制。

03用户协议应明确知识产权使用边界,生成内容应依法标识,测试和整改过程应完整留痕。

裁判文书判决、裁定及命令全文共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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