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盘体育产业下活动组织的法律风险与防范建议
飞盘体育产业下活动组织的法律风险与防范建议
飞盘体育产业下活动组织的法律风险与防范建议
飞盘体育产业下活动组织的法律风险与防范建议
前言: 随着“全民健身”写入新修订的《体育法》
[1],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促进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全面发展,加快建设体育强国”
[2],“全民健身”“群众体育”等概念深入人心,人民群众参与体育运动的热情亦愈发高涨。同时,“新冠疫情”也在悄然改变人们的健身习惯,而“飞盘”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从小众运动,发展成为如今倍受都市人群追捧的网红运动。尤其在体育产业化的带动之下,越来越多人选择参与到这股飞盘热潮之中。
本文立足活动组织者的视角,对飞盘体育活动组织过程中的常见法律风险进行提示,并提出相应防范建议。
关键词: 飞盘体育运动;活动组织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风险防范
一、飞盘体育运动概述
(一)飞盘规则
目前飞盘运动主要流行三种项目:团队飞盘 (Ultimate)、掷准飞盘 (Disc Golf)及躲避飞盘 (Dodgebee)。其中,团队飞盘是最广为流行的项目,首届中国飞盘联赛采用的项目便是团队飞盘。
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于2021年11月1日发布了《全国飞盘运动竞赛规则(试行)》(根据世界飞盘联合会团队飞盘竞赛规则修订)
[3],对飞盘运动竞赛制订了规则。其中,以团队飞盘为例
[4],该项目由两支队伍组成7vs7对抗(但禁止身体接触),分为公开组、女子组和混合组,其中混合组场上必须有至少3名女队员在场。场地每边各有一个得分区,由各自队伍负责防守,如果一名己方队员在对方防守的得分区中成功接住飞盘,就算得一分。持盘人不可以持盘移动,但可以将飞盘传给任何方向上的队友。一旦拥有盘权的一方传盘没有完成,立即攻防转换,对方队伍可以拿起飞盘并向对面得分区进攻,尝试在对方防守得分区接住飞盘来得分。比赛持续100分钟,目标分通常是15分,得分高的队伍获胜。

(二)国内飞盘发展与产业展望
就在今年,飞盘被纳入教育部《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2022年版)》,正式成为体育教育项目,并列为新兴体育类运动中的时尚运动类项目
[5]。
为迎接第14个“全民健身日”,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将举办飞盘联赛作为一项重要全国性群众体育赛事,并于2022年7月发布通知,拟组织2022-2023年中国飞盘联赛,比赛设分站赛与总决赛,候选比赛地点有北京、上海、杭州、成都、广州、武汉等城市。其中,首届中国飞盘联赛已于8月6日至7日在西安举行。
根据iiMedia Research(艾媒咨询)《2022-2023年中国飞盘运动市场运行监测及典型细分领域研究报告》的数据显示
[6],2021年中国飞盘产业核心市场规模为75.9亿元,带动产业市场规模为867.7亿元。预计未来六年中国飞盘核心产业规模和带动产业规模持续增长且增长速度加快。

二、飞盘活动中“组织行为”和“组织者”
(一)飞盘活动中的“组织行为”特征与常见“组织者”
与一般文体活动中,仅出于健身娱乐的目的,未收取任何经济利益,熟人之间“攒局”性质的“组织”行为不一样,常见的飞盘活动,多具备“营利性”或“竞技性”的特征。
1、营利性:
商业性质的飞盘活动,常见于依托飞盘俱乐部的组织,飞盘俱乐部因组织飞盘活动,往往会产生场地租赁费和设备费,根据运营模式的不同,某些飞盘俱乐部还会聘请摄影师、化妆师、教练等,从而产生相关成本费用。飞盘俱乐部会在评估成本后,根据参与人数并“按人头”收取费用,由此赚取一定的“中介费”。
此类“营利性”的飞盘活动组织者,常见有飞盘俱乐部、飞盘体育场所经营者及管理者等。
2、竞技性:
公益性质的飞盘活动,常见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或相关协会,基于“全民健身”的公益目的而组织开展相关飞盘活动或赛事,虽未以营利为目的,过程中亦无营利性收费,但该些赛事活动,通常具有一定规模,且具备一定强度的对抗性及竞技性。
此类“竞技性”的飞盘活动组织者,常见有赛事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以及体育场馆的经营者、管理者等。
(二)区分飞盘活动中“参与者”与“组织者”
如前论述,在“攒局”性质文体活动中,大多数人日常惯称的“组织者”“发起者”或“倡议者”,本文认为不宜认定为真正意义上的“组织者”,其本质上仍然是平等关系下的“参与者”,两者具有本质区别。以可能产生的民事侵权责任为例,“参与者”一般适用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7]第一款关于“自甘风险”之规定,除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有故意和重大过失之外,原则上不承担责任。

而关于“组织者”的责任,前述法条第二款也有强调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具体到飞盘活动组织者,结合上文有关其“组织”行为特征的分析,应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8]
关于“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该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规定。在民事审判实践中,对该类活动组织侵权责任纠纷的案由通常确定为“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责任纠纷”。
因此,本文所讨论的飞盘活动中的“组织者”或“组织行为”,均指符合前述“营利性”或“竞技性”特征的主体或行为。
三、飞盘活动组织者的民事责任与风险防范
(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1、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作为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主体,对损害结果负有侵权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主要体现在危险预防义务、危险消除义务和损害发生后的救助义务
[9]。在飞盘活动中,组织者亦同样负有以上法定义务,如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应对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
2、第三人侵权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依据前述规定,如在飞盘活动中存在第三人造成人员伤害的情形,有可能减轻组织者的责任,具体分为两种责任承担方式:(1)如组织者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2)如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先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 责任,第三人不能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情况下,由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
(二)风险防范法律建议
1、风险提示与培训测试:
提前对飞盘活动全流程进行风险点的排查与梳理,对活动参与成员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同时要求参与成员签订《风险告知与免责声明》,并且做好规则培训、热身指导,适当组织“规则测试”并要求参与成员通过测试后,方可参加飞盘活动。
2、事前预防与事后救治:
做好天气变化、政策管控等突发状况的应对预案,准备好应对人员受伤的急救药品和基础设施,有条件的还建议安排医疗急救辅助人员,在意外伤害事件发生后,及时进行救治处理或送院救治。
3、提前购买保险:
在飞盘活动中,尤其是大型飞盘赛事活动中,建议提前为参与成员购买保险。在(2020)京02民终2503号案
[10]中,法院认为赛事承办方未给原告“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未完全适当地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应在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最终判决承办方向原告赔偿,赔偿数额以其履行投保义务时原告可获赔的保险金额为限。
4、对参与成员个人状况进行合理审查:
对参与人员有否饮酒、是否高龄或是否患有特殊疾病等状况,进行合理必要的审查,在大型飞盘赛事活动中,建议还要求参赛者提供个人健康体检报告。在(2019)闽05民终4992号案
[11]中,法院认为“曾德意作为一名五十多岁的老人,仍参与到活动中,说明蓝企鹅公司在举办活动时并未对参赛人员的年龄、身体情况等进行提示与合理筛选,曾德意在参加比赛后突然倒地,蓝企鹅公司在现场并未配备必要的医护人员,未能尽到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具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而在(2018)京民申569号案
[12]中,法院亦强调活动组织者应具备安全防范意识,“杜绝饮酒等一切有悖活动安全要求的行为”,组织者因违反注意义务应承担责任。
5、过程管理与及时劝阻:
在飞盘活动过程中,组织者应保持对参与成员的必要关注,如发现参与成员出现高危动作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应及时劝阻。
四、飞盘活动组织者的行政责任与风险防范
(一)违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义务的行政责任
1、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界定
因组织举办飞盘体育比赛活动,有可能达到“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规模,因此需注意遵守相关行政安全管理规定。依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
[13]之规定,如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飞盘体育比赛活动,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则达到了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规模。
2、擅自组织举办或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项目的行政责任
依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14]之规定:“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3、不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或向公安机关报告的行政责任
依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15]之规定,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体育赛事活动管理义务的行政责任
在中国境内依法组织举办的各级各类飞盘体育赛事活动,应遵守《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展,否则将承担相关行政责任。
1、违反审批规定
飞盘体育项目属于“舶来品”,如申办国际飞盘体育赛事活动,应当按照程序报批。《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七条
[16]规定了各级、各类国际体育赛事活动的报批办法。对于飞盘商业活动从业者而言,拟组织举办商业性、群众性国际飞盘体育赛事活动的,则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地方有关规定办理外事手续。否则依据《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17]之规定,作为主办方或承办方,将可能被地方体育部门或其委托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恶劣的视情节可能被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则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2、赛事活动名称违法
为确保体育赛事活动名称的规范,法律上对活动名称有着严格的管理规定,组织举办飞盘体育赛事活动也不例外,如名称不符合《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18]之规定的,作为主办方或承办方将同样有可能面临上述被责令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如情节恶劣的)或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如属非经营活动的)的行政处罚责任结果。
(三)风险防范法律建议
1、依法报批:
做好场次人数预计,如人数规模可能达到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及时向公安机关申请报批;如组织举办国际飞盘赛事活动的,则根据相应级别、类别,据相应审批级别的职能部门有关要求,做好审批申请工作以及外事手续办理。
2、依批准开展:
如公安机关等有关职能部门已对活动申请作出了审批的,活动应严格按照获批的时间、地点、内容及人数规模进行组织开展,不应擅自变更前述项目和范围。
3、应急预案及报告:
如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治安案件的,组织者或举办方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4、规范赛事活动名称:
提前做好赛事活动名称预核查的合规工作,常见于:赛事活动名称应与举办地域和飞盘这一项目内容相一致,也应当与主办方开展活动的行业领域和人群范围相一致,名称中不得含有政治、外交、国防属性的文字,以及遵守其他规范要求。
五、飞盘活动组织者的刑事责任与风险防范
(一)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刑事风险
如组织举办飞盘体育赛事活动因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的,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
[19]的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承办方通常作为赛事活动的实际组织者和安全责任人,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而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立案追诉标准,则见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一条
[20]之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二)渎职犯罪刑事风险
同样地,对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飞盘体育赛事该类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职责中,如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且构成犯罪的,结合其行为和情节,依据我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罪)的相关规定,有可能将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三)风险防范法律建议
确保在组织举办活动的过程中,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管理规定,主要见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有关“安全责任”内容的第六条至第八条
[21]之规定,其中:
该条例第六条规定了承办者应当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且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二)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三)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四)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五)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六)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七)车辆停放、疏导措施;(八)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九)应急救援预案。
该条例第七条规定了承办者应负责的安全事项 : (一)落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开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宣传教育;(二)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三)按照负责许可的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承办者有权拒绝其进入;(四)按照核准的活动场所容纳人员数量、划定的区域发放或者出售门票;(五)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演练;(六)对妨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七)配备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八)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该条例第八条规定了场所管理者应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一)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三)保障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四)提供必要的停车场地,并维护安全秩序。
结 语
在“飞盘热”之下,飞盘体育活动组织者应该更加清楚地认识到,在组织、举办或经营飞盘体育活动过程当中,若仅涉及一般的民间飞盘体育娱乐活动,或者小型商业性飞盘体育赛事活动,可更多地关注自身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尽量避免或减少人身损害事件,降低民事侵权赔偿风险。如涉及规模较大、参与人数较多的飞盘体育赛事活动,则应更谨慎地依照法律规定实施,包括申请行政审批、规范开展,以及做好应急救援预案及相关报告工作等,防范因违反相关(安全)管理规定而造成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风险。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修订)
[2] 2022年10月1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作报告
[3] 全国飞盘运动推广委员会微信公众号2022年10月19日文章《通知 | 体育总局社体中心关于印发2022—2023年 中国飞盘联赛(浙江·杭州站)竞赛规程的通知》https://mp.weixin.qq.com/s/whbaZyT7MiIS_jCD6eKZkwl
[4]《全国飞盘运动竞赛规则(试行)》https://www.sport.gov.cn/n20001280/n20067662/n20067740/c23677931/content.html
[5]《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2022年版)》
[6] 《2022-2023年中国飞盘运动市场运行监测及典型细分领域研究报告》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9] 陈现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精义与案例解析》,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128页
[10]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2民终2503号民事判决书
[11]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5民终4992号民事判决书
[12]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民申569号案民事裁定书
[13]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第二条
[14]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第二十条
[15]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第二十二条
[16]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5号)第七条
[17]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5号)第四十一条
[18]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5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
[20]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公通字〔2008〕36号)第十一条
[21]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本文图片来源于摄图网,已获得授权。
前言: 随着“全民健身”写入新修订的《体育法》
[1],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促进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全面发展,加快建设体育强国”
[2],“全民健身”“群众体育”等概念深入人心,人民群众参与体育运动的热情亦愈发高涨。同时,“新冠疫情”也在悄然改变人们的健身习惯,而“飞盘”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从小众运动,发展成为如今倍受都市人群追捧的网红运动。尤其在体育产业化的带动之下,越来越多人选择参与到这股飞盘热潮之中。
本文立足活动组织者的视角,对飞盘体育活动组织过程中的常见法律风险进行提示,并提出相应防范建议。
关键词: 飞盘体育运动;活动组织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风险防范
一、飞盘体育运动概述
(一)飞盘规则
目前飞盘运动主要流行三种项目:团队飞盘 (Ultimate)、掷准飞盘 (Disc Golf)及躲避飞盘 (Dodgebee)。其中,团队飞盘是最广为流行的项目,首届中国飞盘联赛采用的项目便是团队飞盘。
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于2021年11月1日发布了《全国飞盘运动竞赛规则(试行)》(根据世界飞盘联合会团队飞盘竞赛规则修订)
[3],对飞盘运动竞赛制订了规则。其中,以团队飞盘为例
[4],该项目由两支队伍组成7vs7对抗(但禁止身体接触),分为公开组、女子组和混合组,其中混合组场上必须有至少3名女队员在场。场地每边各有一个得分区,由各自队伍负责防守,如果一名己方队员在对方防守的得分区中成功接住飞盘,就算得一分。持盘人不可以持盘移动,但可以将飞盘传给任何方向上的队友。一旦拥有盘权的一方传盘没有完成,立即攻防转换,对方队伍可以拿起飞盘并向对面得分区进攻,尝试在对方防守得分区接住飞盘来得分。比赛持续100分钟,目标分通常是15分,得分高的队伍获胜。
(二)国内飞盘发展与产业展望
就在今年,飞盘被纳入教育部《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2022年版)》,正式成为体育教育项目,并列为新兴体育类运动中的时尚运动类项目
[5]。
为迎接第14个“全民健身日”,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将举办飞盘联赛作为一项重要全国性群众体育赛事,并于2022年7月发布通知,拟组织2022-2023年中国飞盘联赛,比赛设分站赛与总决赛,候选比赛地点有北京、上海、杭州、成都、广州、武汉等城市。其中,首届中国飞盘联赛已于8月6日至7日在西安举行。
根据iiMedia Research(艾媒咨询)《2022-2023年中国飞盘运动市场运行监测及典型细分领域研究报告》的数据显示
[6],2021年中国飞盘产业核心市场规模为75.9亿元,带动产业市场规模为867.7亿元。预计未来六年中国飞盘核心产业规模和带动产业规模持续增长且增长速度加快。
二、飞盘活动中“组织行为”和“组织者”
(一)飞盘活动中的“组织行为”特征与常见“组织者”
与一般文体活动中,仅出于健身娱乐的目的,未收取任何经济利益,熟人之间“攒局”性质的“组织”行为不一样,常见的飞盘活动,多具备“营利性”或“竞技性”的特征。
1、营利性:
商业性质的飞盘活动,常见于依托飞盘俱乐部的组织,飞盘俱乐部因组织飞盘活动,往往会产生场地租赁费和设备费,根据运营模式的不同,某些飞盘俱乐部还会聘请摄影师、化妆师、教练等,从而产生相关成本费用。飞盘俱乐部会在评估成本后,根据参与人数并“按人头”收取费用,由此赚取一定的“中介费”。
此类“营利性”的飞盘活动组织者,常见有飞盘俱乐部、飞盘体育场所经营者及管理者等。
2、竞技性:
公益性质的飞盘活动,常见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或相关协会,基于“全民健身”的公益目的而组织开展相关飞盘活动或赛事,虽未以营利为目的,过程中亦无营利性收费,但该些赛事活动,通常具有一定规模,且具备一定强度的对抗性及竞技性。
此类“竞技性”的飞盘活动组织者,常见有赛事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以及体育场馆的经营者、管理者等。
(二)区分飞盘活动中“参与者”与“组织者”
如前论述,在“攒局”性质文体活动中,大多数人日常惯称的“组织者”“发起者”或“倡议者”,本文认为不宜认定为真正意义上的“组织者”,其本质上仍然是平等关系下的“参与者”,两者具有本质区别。以可能产生的民事侵权责任为例,“参与者”一般适用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7]第一款关于“自甘风险”之规定,除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有故意和重大过失之外,原则上不承担责任。
而关于“组织者”的责任,前述法条第二款也有强调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具体到飞盘活动组织者,结合上文有关其“组织”行为特征的分析,应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8]
关于“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该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规定。在民事审判实践中,对该类活动组织侵权责任纠纷的案由通常确定为“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责任纠纷”。
因此,本文所讨论的飞盘活动中的“组织者”或“组织行为”,均指符合前述“营利性”或“竞技性”特征的主体或行为。
三、飞盘活动组织者的民事责任与风险防范
(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1、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作为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主体,对损害结果负有侵权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主要体现在危险预防义务、危险消除义务和损害发生后的救助义务
[9]。在飞盘活动中,组织者亦同样负有以上法定义务,如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应对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
2、第三人侵权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依据前述规定,如在飞盘活动中存在第三人造成人员伤害的情形,有可能减轻组织者的责任,具体分为两种责任承担方式:(1)如组织者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2)如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先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 责任,第三人不能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情况下,由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
(二)风险防范法律建议
1、风险提示与培训测试:
提前对飞盘活动全流程进行风险点的排查与梳理,对活动参与成员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同时要求参与成员签订《风险告知与免责声明》,并且做好规则培训、热身指导,适当组织“规则测试”并要求参与成员通过测试后,方可参加飞盘活动。
2、事前预防与事后救治:
做好天气变化、政策管控等突发状况的应对预案,准备好应对人员受伤的急救药品和基础设施,有条件的还建议安排医疗急救辅助人员,在意外伤害事件发生后,及时进行救治处理或送院救治。
3、提前购买保险:
在飞盘活动中,尤其是大型飞盘赛事活动中,建议提前为参与成员购买保险。在(2020)京02民终2503号案
[10]中,法院认为赛事承办方未给原告“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未完全适当地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应在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最终判决承办方向原告赔偿,赔偿数额以其履行投保义务时原告可获赔的保险金额为限。
4、对参与成员个人状况进行合理审查:
对参与人员有否饮酒、是否高龄或是否患有特殊疾病等状况,进行合理必要的审查,在大型飞盘赛事活动中,建议还要求参赛者提供个人健康体检报告。在(2019)闽05民终4992号案
[11]中,法院认为“曾德意作为一名五十多岁的老人,仍参与到活动中,说明蓝企鹅公司在举办活动时并未对参赛人员的年龄、身体情况等进行提示与合理筛选,曾德意在参加比赛后突然倒地,蓝企鹅公司在现场并未配备必要的医护人员,未能尽到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具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而在(2018)京民申569号案
[12]中,法院亦强调活动组织者应具备安全防范意识,“杜绝饮酒等一切有悖活动安全要求的行为”,组织者因违反注意义务应承担责任。
5、过程管理与及时劝阻:
在飞盘活动过程中,组织者应保持对参与成员的必要关注,如发现参与成员出现高危动作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应及时劝阻。
四、飞盘活动组织者的行政责任与风险防范
(一)违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义务的行政责任
1、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界定
因组织举办飞盘体育比赛活动,有可能达到“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规模,因此需注意遵守相关行政安全管理规定。依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
[13]之规定,如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飞盘体育比赛活动,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则达到了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规模。
2、擅自组织举办或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项目的行政责任
依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14]之规定:“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3、不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或向公安机关报告的行政责任
依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15]之规定,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体育赛事活动管理义务的行政责任
在中国境内依法组织举办的各级各类飞盘体育赛事活动,应遵守《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展,否则将承担相关行政责任。
1、违反审批规定
飞盘体育项目属于“舶来品”,如申办国际飞盘体育赛事活动,应当按照程序报批。《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七条
[16]规定了各级、各类国际体育赛事活动的报批办法。对于飞盘商业活动从业者而言,拟组织举办商业性、群众性国际飞盘体育赛事活动的,则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地方有关规定办理外事手续。否则依据《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17]之规定,作为主办方或承办方,将可能被地方体育部门或其委托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恶劣的视情节可能被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则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2、赛事活动名称违法
为确保体育赛事活动名称的规范,法律上对活动名称有着严格的管理规定,组织举办飞盘体育赛事活动也不例外,如名称不符合《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18]之规定的,作为主办方或承办方将同样有可能面临上述被责令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如情节恶劣的)或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如属非经营活动的)的行政处罚责任结果。
(三)风险防范法律建议
1、依法报批:
做好场次人数预计,如人数规模可能达到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及时向公安机关申请报批;如组织举办国际飞盘赛事活动的,则根据相应级别、类别,据相应审批级别的职能部门有关要求,做好审批申请工作以及外事手续办理。
2、依批准开展:
如公安机关等有关职能部门已对活动申请作出了审批的,活动应严格按照获批的时间、地点、内容及人数规模进行组织开展,不应擅自变更前述项目和范围。
3、应急预案及报告:
如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治安案件的,组织者或举办方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4、规范赛事活动名称:
提前做好赛事活动名称预核查的合规工作,常见于:赛事活动名称应与举办地域和飞盘这一项目内容相一致,也应当与主办方开展活动的行业领域和人群范围相一致,名称中不得含有政治、外交、国防属性的文字,以及遵守其他规范要求。
五、飞盘活动组织者的刑事责任与风险防范
(一)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刑事风险
如组织举办飞盘体育赛事活动因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的,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
[19]的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承办方通常作为赛事活动的实际组织者和安全责任人,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而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立案追诉标准,则见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一条
[20]之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二)渎职犯罪刑事风险
同样地,对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飞盘体育赛事该类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职责中,如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且构成犯罪的,结合其行为和情节,依据我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罪)的相关规定,有可能将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三)风险防范法律建议
确保在组织举办活动的过程中,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管理规定,主要见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有关“安全责任”内容的第六条至第八条
[21]之规定,其中:
该条例第六条规定了承办者应当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且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二)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三)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四)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五)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六)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七)车辆停放、疏导措施;(八)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九)应急救援预案。
该条例第七条规定了承办者应负责的安全事项 : (一)落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开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宣传教育;(二)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三)按照负责许可的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承办者有权拒绝其进入;(四)按照核准的活动场所容纳人员数量、划定的区域发放或者出售门票;(五)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演练;(六)对妨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七)配备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八)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该条例第八条规定了场所管理者应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一)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三)保障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四)提供必要的停车场地,并维护安全秩序。
结 语
在“飞盘热”之下,飞盘体育活动组织者应该更加清楚地认识到,在组织、举办或经营飞盘体育活动过程当中,若仅涉及一般的民间飞盘体育娱乐活动,或者小型商业性飞盘体育赛事活动,可更多地关注自身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尽量避免或减少人身损害事件,降低民事侵权赔偿风险。如涉及规模较大、参与人数较多的飞盘体育赛事活动,则应更谨慎地依照法律规定实施,包括申请行政审批、规范开展,以及做好应急救援预案及相关报告工作等,防范因违反相关(安全)管理规定而造成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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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22年10月1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作报告
[3] 全国飞盘运动推广委员会微信公众号2022年10月19日文章《通知 | 体育总局社体中心关于印发2022—2023年 中国飞盘联赛(浙江·杭州站)竞赛规程的通知》https://mp.weixin.qq.com/s/whbaZyT7MiIS_jCD6eKZkwl
[4]《全国飞盘运动竞赛规则(试行)》https://www.sport.gov.cn/n20001280/n20067662/n20067740/c23677931/content.html
[5]《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2022年版)》
[6] 《2022-2023年中国飞盘运动市场运行监测及典型细分领域研究报告》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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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陈现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精义与案例解析》,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128页
[10]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2民终2503号民事判决书
[11]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5民终4992号民事判决书
[12]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民申569号案民事裁定书
[13]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第二条
[14]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第二十条
[15]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第二十二条
[16]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5号)第七条
[17]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5号)第四十一条
[18]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5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
[20]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公通字〔2008〕36号)第十一条
[21]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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