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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投资之投资人风险与实务分析

电影投资之投资人风险与实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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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影业的发展是一部跌宕起伏的史诗长卷,承载了社会经济的变迁与文化的演变过程,更见证了社会的更迭。电影发展历经国有资本到民营资本,再到商业大片和互联网+时代,国产电影不断革新并频创佳绩。在投资越来越倾向于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时代背景下,中国电影作为未来投资的一块甜区,势必会引发新一轮的投资热潮,本文就电影投资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投资人风险,结合实务情况作简要分析,并推出系列文章。

一、近年的电影发展状况

(一)近年来,中国电影业走过了崎岖的发展道路,2016年-2018年甚至引起了一股投资热潮,但正当中国电影积聚力量即将步入高速发展之时,却遭受了新冠疫情的“当头一棒”。2020年上半年,中国电影的发展进入停滞期,被迫按下了“暂停键”。2023年的全国疫情防控措施放开以后,各地影院恢复开放,幸运的是疫情肆虐并未影响大众的观影热情,电影业得以强势复苏,相比其他行业而言,势头迅猛。

(二)今年以来,电影行业的发展恢复了以往的活力,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电影票房爆炸式增长,全国银幕总数近八万块,票房不断刷新记录。 根据公开数据检索得知,2023年春节档(1月)票房超过了100亿元,暑期档(6月1日-8月31日)电影总票房为206.19亿元,观影人次为5.05亿,国产片票房市场占比为87.58%,三项数据均刷新历史纪录。

2、电影题材多样化,国产电影井喷式增长。 电影行业的发展最重要的是作品,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观众的观影喜好发生很大变化,如何抓住当下观影喜好是电影票房的最重要考量因素之一。国产电影发展到今天,讲中国人自己的故事、并能与观众建立情感的影片,多数都能收获不错的票房。目前,国产电影题材已不局限于历史、科幻、战争、动漫、情感、伦理等方面,更是融合了现实题材、民生现状、社会热点议题等,回应时代之需,叩开观众心扉。事实证明,国产电影题材多样化的趋势下,电影作品的质量是吸引观众的最重要因素之一。从长期来看,国产电影最终能够稳定占据国内电影市场多少份额,也取决于作品的质量。

3、出品单位和投资方式的多元化。 得益于政策支持与市场经济的开放性,以及网络大电影和微电影的出现,尤其是流媒体的变革,电影投资模式发生了巨大变化,投资门槛也变得相对较低,民众参与电影投资的渠道亦变得非常多样化。近年以来,原本国内资本雄厚、实力遥遥领先的一些制片大厂作品,无论是题材选择抑或是后期制作等,都没有目前电影市场上一些小型电影制作公司、新锐导演来的灵活和有冲劲,作品竞争力下降。虽然小型电影制作公司、新锐导演的产品市场反响好,但受制于电影制作的人力、物力、财力的要求较高,则势必导致多个联合出品方合作出片的情况,使得企业和个人投资人纷纷将目光聚焦于这一领域。

二、电影投资实务风险提示

近年以来,网络大电影和微电影的出现,尤其是流媒体的变革,目前对于流媒体类电影的政府监管规则在逐渐搭建和完善。本文对电影投资的实务风险分析,仅讨论大银幕电影,后续将推出对流媒体电影的实务分析系列文章。电影投资收益不同于其他投资产品,作为一个理性投资人,首先得厘清本金、投资的收益比例、投资分成模式等,其次是通过正规和安全的投资渠道进行投资,最后是谨慎理智的投资态度,细致审核合同条款。

(一)中国电影票房分账制度

中国电影票房总体上可分为可分账票房和不可分账票房,主要区分如下:

不可分账票房 是指所有在中国大陆上映的影片,无论是国产片、合拍片还是引进片,首先要缴纳总票房3.3%的特别营业税(疫情期间,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相关政策,对放映服务企业2020年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和总票房5%的电影事业专项基金。

可分账票房 俗称“净票房”,指总票房扣除不可分账票房后的部分,一般分为:1、院线公司分账(一般为7%);2、影院分账(一般不超过50%);3、制片方和发行方分账(原则上不低于43%,中影代理费1%-3%)。

如下图所示:

投资人在参与电影投资时,首先应该明确投资的事项,其次明确投资份额,通俗地说你投资的电影份额比例,不代表票房对应比例就是你的收益。投资人缔约合同前应明确投资的电影项目、投资份额、收益分配方式、分配基数、成本细项等条款,如合同条款约定不明,或者事后未就影响分配的因素达成补充协议,均有可能引发纠纷。

(二)资质链条审核,确认主体资格

首先,根据《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十三条“拟摄制电影的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将电影剧本梗概向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备案;电影剧本梗概或者电影剧本符合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将拟摄制电影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并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出具备案证明文件或者颁发批准文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制定”之规定,判断拟投资电影的项目是否真实存在,可以通过“国家电影局”官方网站查询相关电影项目的立项公示信息,公示内容大致含电影类别、备案立项号、片名、备案单位、编剧、备案结果和梗概等,这一步可以直接避免误入“假项目”的圈套。

其次,电影项目的剧本梗概备案、立项文件、公映许可证上是否载明拟(共同或受让)投资主体的资格。电影项目在投资阶段的参与者涵盖多方,投资人在合同缔约前更应充分了解电影项目主制片方公司的资质、项目备案情况、不同投资方之间优先回收收益的安排、主创人员奖励安排等。尤其是在多层次投资权益之下,部分出售电影项目的权益主体,其投资权属亦来源于其他主体的转让,导致投资权益层级较多,使得处于投资交易链条中末端的投资人难以及时了解电影项目的进度和情况,增加了纠纷发生的机率。

(三)合同条款权利义务简析

1、不同投资模式下投资人风险提示

电影项目的投资一般分为独家投资和联合投资,主要区别如下:

独家投资 ,顾名思义是由一个投资人单独对电影项目进行全额投资。独家投资人具备电影项目的最终决定权、独享电影著作权和与电影相关的其他收益,但风险较高、资金压力大,故联合投资是电影业更为常见的投资模式。

联合投资 合同中,通常会约定其中一方主要负责拍摄、制作、报审、宣发、公映等工作,其他投资方主要负责出资、建议和监督。若主出品方未依约按照预算和进度进行摄制制作,在联合投资模式下,其他投资方有权对制作过程进行监督,并对资金的具体流向进行监管。

2、共同投资、买卖/转让投资收益份额风险提示

联合投资模式下,根据收益分配形式的不同又分为“投资比例确定收益型”和“固定回报型”。根据投资比例确定电影收益分配该种方式下,投资人需要共同承担风险,对投资人关于电影项目的投资素养要求较高,无论是题材还是主创团队的选择方面,都需要自身的独立判定,否则容易出现血本无归的后果。

而固定回报型的合作模式,无论电影项目最后盈利还是亏损,投资人均有权收回投资款并获得固定的投资收益。固定回报型投资方式下,通常应根据合同条款性质具体区分合同属性,如果投资合同中只约定了投资方到期收回投资款及收益,不参与电影作品的摄制、发行,也不享有电影项目的版权、衍生品开发权等其他系列电影作品衍生权利,此情况下法院可能会认为该合同项下的“投资金额”应视为借款本金,双方约定的“收益”应视为利息,属于是名为投资、实则借贷。

“本院认为,…本案合同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名为收益,实为利息。根据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合同中部分条款无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其他条款的效力。故本案合同应认定为民间借贷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东阳XX乐公司向无锡XX神公司提供的‘投资本金’,应视为借款本金,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收益’,应视为利息…”引自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民初2XX号,东阳XX乐影视娱乐有限公司与无锡XX神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在多层次投资交易链条的模式下,一些投机者从上游电影投资方获取一部分投资收益份额(更甚者并未获取),再以虚增制作成本、夸大项目出品主体地位等方式吸引末端投资人共同投资、购买收益份额,一旦票房不理想,极易造成投资人亏损,更有甚至直接将募集款项转移。投资人在通过互联网、电视、投资宣传活动等接触电影投资时,更需谨慎。缔约投资合同前,应着重审查电影项目的真实合法性、转让或出售方的投资收益的真实性和投资收益来源链条的完整性。

实务中法院在处理电影项目投资的纠纷时,首先会明晰案涉投资合同条款的性质,厘清投资人的投资结构;其次是参考合同条款的履约情况。由于电影项目涉及流程较长,牵涉利益较广,参与主体较多,法院一般通过原告诉讼请求来确定案件的审理范围。故发生该类纠纷时,投资人制定合适的诉讼策略尤为重要。常见的一般有以确认无效/欺诈撤销为由诉请合同无效或撤销合同并返还投资款;或以对方根本违约为由诉请解除合同并返还投资款等。实践中处理该类案件时应把握案件的细节,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真实性、剧本(梗概)备案节点、公映许可证取得节点、电影公映节点、收益结算节点、收益分成的基数和比例、电影项目成本细项等材料与数据。

“本院认为,…就投资收益问题,原告证据尚不能证明被告对投资收益做出过2-3倍的承诺,且涉案合同已就投资风险进行了充分告知,更何况影片尚未上映,投资收益也并不能确定,故在影片收益问题上,难以认定被告存在欺诈。然原告签订涉案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即为签约后能够按投资比例分取影片的收益,而被告享有100%的版权还是25%的版权,均不直接影响原告基于原告按投资比例分取收益的权利实现。因此,原告要求撤销涉案合同并返还投资款的诉请,本院均不予支持。”引自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7民初3XX1 号,胡XX与上海拓XX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

3、虚假项目或者超额/无权转让情形下的法律风险

近年来,电影投资领域的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同诈骗等活动频发,犯罪嫌疑人的手段五花八门:以虚假项目及欺诈手段来吸引投资人并骗取投资款的、夸大收益预期或者虚增投资项目成本博取投资人眼球的、超过所持份额出让的或直接虚构份额的,各类情形层出不穷。若电影项目涉及刑事风险,应视案件具体情况,结合行为人的诈骗方式、被害人的范围等因素作实质性判断。缺乏投资经验的末端投资人往往会被电影的高收益等噱头吸引,抱着搭上顺风车分一杯羹的心理,最后误入投资水坑。

若误入投资水坑,投资人可以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向公安部门进行报案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若投资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亦会对电影项目进行审查,若发现对方不是涉案影片的出品人或联合出品人,或其不具有涉案影片的权益、亦无权出售权益份额,此时法院可能会将案件以“涉嫌刑事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为由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处理,并且驳回起诉。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中,被告上海XX毅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并非涉案影片的出品人或联合出品人,不具有涉案影片的收益权,亦无权出售收益权份额。且现涉及上海XX毅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诉讼已有多起,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与本案雷同。上海XX毅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作为一家传媒公司,在不具有吸收存款资质的情况下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管理秩序。综上所述,本案涉嫌刑事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应当由公安机关先行处理…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引自上海市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2023)沪0151民初8XX5号,赵XX与上海XX毅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

因此,投资人在投资电影之前,应进行多方查证、选择正规投资渠道、征询专业人士意见、严格审核资质证明文件,详细认真磋商合同条款。尤其是个人投资者,切勿轻信陌生人,不要在来路不明的网站、微信群或App进行投资。一旦发生纠纷,应注意证据的保存和提高维权意识,避免错过权利行使期限。

结语

电影投资是高风险、高收益且专业性极强的领域,虽有极好的“钱景”,但投资需审慎决策并增强防范意识,尽量从源头避免投资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和纠纷。以上仅供参考,期待中国电影再创佳绩。

中国电影业的发展是一部跌宕起伏的史诗长卷,承载了社会经济的变迁与文化的演变过程,更见证了社会的更迭。电影发展历经国有资本到民营资本,再到商业大片和互联网+时代,国产电影不断革新并频创佳绩。在投资越来越倾向于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时代背景下,中国电影作为未来投资的一块甜区,势必会引发新一轮的投资热潮,本文就电影投资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投资人风险,结合实务情况作简要分析,并推出系列文章。

一、近年的电影发展状况

(一)近年来,中国电影业走过了崎岖的发展道路,2016年-2018年甚至引起了一股投资热潮,但正当中国电影积聚力量即将步入高速发展之时,却遭受了新冠疫情的“当头一棒”。2020年上半年,中国电影的发展进入停滞期,被迫按下了“暂停键”。2023年的全国疫情防控措施放开以后,各地影院恢复开放,幸运的是疫情肆虐并未影响大众的观影热情,电影业得以强势复苏,相比其他行业而言,势头迅猛。

(二)今年以来,电影行业的发展恢复了以往的活力,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电影票房爆炸式增长,全国银幕总数近八万块,票房不断刷新记录。 根据公开数据检索得知,2023年春节档(1月)票房超过了100亿元,暑期档(6月1日-8月31日)电影总票房为206.19亿元,观影人次为5.05亿,国产片票房市场占比为87.58%,三项数据均刷新历史纪录。

2、电影题材多样化,国产电影井喷式增长。 电影行业的发展最重要的是作品,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观众的观影喜好发生很大变化,如何抓住当下观影喜好是电影票房的最重要考量因素之一。国产电影发展到今天,讲中国人自己的故事、并能与观众建立情感的影片,多数都能收获不错的票房。目前,国产电影题材已不局限于历史、科幻、战争、动漫、情感、伦理等方面,更是融合了现实题材、民生现状、社会热点议题等,回应时代之需,叩开观众心扉。事实证明,国产电影题材多样化的趋势下,电影作品的质量是吸引观众的最重要因素之一。从长期来看,国产电影最终能够稳定占据国内电影市场多少份额,也取决于作品的质量。

3、出品单位和投资方式的多元化。 得益于政策支持与市场经济的开放性,以及网络大电影和微电影的出现,尤其是流媒体的变革,电影投资模式发生了巨大变化,投资门槛也变得相对较低,民众参与电影投资的渠道亦变得非常多样化。近年以来,原本国内资本雄厚、实力遥遥领先的一些制片大厂作品,无论是题材选择抑或是后期制作等,都没有目前电影市场上一些小型电影制作公司、新锐导演来的灵活和有冲劲,作品竞争力下降。虽然小型电影制作公司、新锐导演的产品市场反响好,但受制于电影制作的人力、物力、财力的要求较高,则势必导致多个联合出品方合作出片的情况,使得企业和个人投资人纷纷将目光聚焦于这一领域。

二、电影投资实务风险提示

近年以来,网络大电影和微电影的出现,尤其是流媒体的变革,目前对于流媒体类电影的政府监管规则在逐渐搭建和完善。本文对电影投资的实务风险分析,仅讨论大银幕电影,后续将推出对流媒体电影的实务分析系列文章。电影投资收益不同于其他投资产品,作为一个理性投资人,首先得厘清本金、投资的收益比例、投资分成模式等,其次是通过正规和安全的投资渠道进行投资,最后是谨慎理智的投资态度,细致审核合同条款。

(一)中国电影票房分账制度

中国电影票房总体上可分为可分账票房和不可分账票房,主要区分如下:

不可分账票房 是指所有在中国大陆上映的影片,无论是国产片、合拍片还是引进片,首先要缴纳总票房3.3%的特别营业税(疫情期间,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相关政策,对放映服务企业2020年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和总票房5%的电影事业专项基金。

可分账票房 俗称“净票房”,指总票房扣除不可分账票房后的部分,一般分为:1、院线公司分账(一般为7%);2、影院分账(一般不超过50%);3、制片方和发行方分账(原则上不低于43%,中影代理费1%-3%)。

如下图所示:

投资人在参与电影投资时,首先应该明确投资的事项,其次明确投资份额,通俗地说你投资的电影份额比例,不代表票房对应比例就是你的收益。投资人缔约合同前应明确投资的电影项目、投资份额、收益分配方式、分配基数、成本细项等条款,如合同条款约定不明,或者事后未就影响分配的因素达成补充协议,均有可能引发纠纷。

(二)资质链条审核,确认主体资格

首先,根据《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十三条“拟摄制电影的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将电影剧本梗概向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备案;电影剧本梗概或者电影剧本符合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将拟摄制电影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并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出具备案证明文件或者颁发批准文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制定”之规定,判断拟投资电影的项目是否真实存在,可以通过“国家电影局”官方网站查询相关电影项目的立项公示信息,公示内容大致含电影类别、备案立项号、片名、备案单位、编剧、备案结果和梗概等,这一步可以直接避免误入“假项目”的圈套。

其次,电影项目的剧本梗概备案、立项文件、公映许可证上是否载明拟(共同或受让)投资主体的资格。电影项目在投资阶段的参与者涵盖多方,投资人在合同缔约前更应充分了解电影项目主制片方公司的资质、项目备案情况、不同投资方之间优先回收收益的安排、主创人员奖励安排等。尤其是在多层次投资权益之下,部分出售电影项目的权益主体,其投资权属亦来源于其他主体的转让,导致投资权益层级较多,使得处于投资交易链条中末端的投资人难以及时了解电影项目的进度和情况,增加了纠纷发生的机率。

(三)合同条款权利义务简析

1、不同投资模式下投资人风险提示

电影项目的投资一般分为独家投资和联合投资,主要区别如下:

独家投资 ,顾名思义是由一个投资人单独对电影项目进行全额投资。独家投资人具备电影项目的最终决定权、独享电影著作权和与电影相关的其他收益,但风险较高、资金压力大,故联合投资是电影业更为常见的投资模式。

联合投资 合同中,通常会约定其中一方主要负责拍摄、制作、报审、宣发、公映等工作,其他投资方主要负责出资、建议和监督。若主出品方未依约按照预算和进度进行摄制制作,在联合投资模式下,其他投资方有权对制作过程进行监督,并对资金的具体流向进行监管。

2、共同投资、买卖/转让投资收益份额风险提示

联合投资模式下,根据收益分配形式的不同又分为“投资比例确定收益型”和“固定回报型”。根据投资比例确定电影收益分配该种方式下,投资人需要共同承担风险,对投资人关于电影项目的投资素养要求较高,无论是题材还是主创团队的选择方面,都需要自身的独立判定,否则容易出现血本无归的后果。

而固定回报型的合作模式,无论电影项目最后盈利还是亏损,投资人均有权收回投资款并获得固定的投资收益。固定回报型投资方式下,通常应根据合同条款性质具体区分合同属性,如果投资合同中只约定了投资方到期收回投资款及收益,不参与电影作品的摄制、发行,也不享有电影项目的版权、衍生品开发权等其他系列电影作品衍生权利,此情况下法院可能会认为该合同项下的“投资金额”应视为借款本金,双方约定的“收益”应视为利息,属于是名为投资、实则借贷。

“本院认为,…本案合同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名为收益,实为利息。根据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合同中部分条款无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其他条款的效力。故本案合同应认定为民间借贷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东阳XX乐公司向无锡XX神公司提供的‘投资本金’,应视为借款本金,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收益’,应视为利息…”引自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民初2XX号,东阳XX乐影视娱乐有限公司与无锡XX神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在多层次投资交易链条的模式下,一些投机者从上游电影投资方获取一部分投资收益份额(更甚者并未获取),再以虚增制作成本、夸大项目出品主体地位等方式吸引末端投资人共同投资、购买收益份额,一旦票房不理想,极易造成投资人亏损,更有甚至直接将募集款项转移。投资人在通过互联网、电视、投资宣传活动等接触电影投资时,更需谨慎。缔约投资合同前,应着重审查电影项目的真实合法性、转让或出售方的投资收益的真实性和投资收益来源链条的完整性。

实务中法院在处理电影项目投资的纠纷时,首先会明晰案涉投资合同条款的性质,厘清投资人的投资结构;其次是参考合同条款的履约情况。由于电影项目涉及流程较长,牵涉利益较广,参与主体较多,法院一般通过原告诉讼请求来确定案件的审理范围。故发生该类纠纷时,投资人制定合适的诉讼策略尤为重要。常见的一般有以确认无效/欺诈撤销为由诉请合同无效或撤销合同并返还投资款;或以对方根本违约为由诉请解除合同并返还投资款等。实践中处理该类案件时应把握案件的细节,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真实性、剧本(梗概)备案节点、公映许可证取得节点、电影公映节点、收益结算节点、收益分成的基数和比例、电影项目成本细项等材料与数据。

“本院认为,…就投资收益问题,原告证据尚不能证明被告对投资收益做出过2-3倍的承诺,且涉案合同已就投资风险进行了充分告知,更何况影片尚未上映,投资收益也并不能确定,故在影片收益问题上,难以认定被告存在欺诈。然原告签订涉案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即为签约后能够按投资比例分取影片的收益,而被告享有100%的版权还是25%的版权,均不直接影响原告基于原告按投资比例分取收益的权利实现。因此,原告要求撤销涉案合同并返还投资款的诉请,本院均不予支持。”引自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7民初3XX1 号,胡XX与上海拓XX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

3、虚假项目或者超额/无权转让情形下的法律风险

近年来,电影投资领域的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同诈骗等活动频发,犯罪嫌疑人的手段五花八门:以虚假项目及欺诈手段来吸引投资人并骗取投资款的、夸大收益预期或者虚增投资项目成本博取投资人眼球的、超过所持份额出让的或直接虚构份额的,各类情形层出不穷。若电影项目涉及刑事风险,应视案件具体情况,结合行为人的诈骗方式、被害人的范围等因素作实质性判断。缺乏投资经验的末端投资人往往会被电影的高收益等噱头吸引,抱着搭上顺风车分一杯羹的心理,最后误入投资水坑。

若误入投资水坑,投资人可以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向公安部门进行报案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若投资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亦会对电影项目进行审查,若发现对方不是涉案影片的出品人或联合出品人,或其不具有涉案影片的权益、亦无权出售权益份额,此时法院可能会将案件以“涉嫌刑事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为由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处理,并且驳回起诉。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中,被告上海XX毅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并非涉案影片的出品人或联合出品人,不具有涉案影片的收益权,亦无权出售收益权份额。且现涉及上海XX毅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诉讼已有多起,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与本案雷同。上海XX毅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作为一家传媒公司,在不具有吸收存款资质的情况下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管理秩序。综上所述,本案涉嫌刑事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应当由公安机关先行处理…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引自上海市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2023)沪0151民初8XX5号,赵XX与上海XX毅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

因此,投资人在投资电影之前,应进行多方查证、选择正规投资渠道、征询专业人士意见、严格审核资质证明文件,详细认真磋商合同条款。尤其是个人投资者,切勿轻信陌生人,不要在来路不明的网站、微信群或App进行投资。一旦发生纠纷,应注意证据的保存和提高维权意识,避免错过权利行使期限。

结语

电影投资是高风险、高收益且专业性极强的领域,虽有极好的“钱景”,但投资需审慎决策并增强防范意识,尽量从源头避免投资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和纠纷。以上仅供参考,期待中国电影再创佳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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