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适用主体与管辖范围
- 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各级人民法院
- 人工智能开发者、服务提供者、使用者及相关权利人
- 处理人工智能争议、提交诉讼材料的律师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02
主要要求
01侵权责任根据具体法律规定认定;法律未明确规定无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并结合应用场景、风险及防范措施判断过错。
02明确换脸拟声、隐私侵害、公开个人信息用于模型训练以及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接到侵权通知后的责任规则。
03知识产权纠纷应综合考量训练数据来源、各方参与度和必要措施;开发者提出不侵权抗辩时,应提供训练数据来源、训练过程记录等佐证。
04涉及开源软件、专利、技术合同和数据权益的争议,应结合开源许可、自然人的创造性贡献、合同约定及合法获取数据等具体情形处理。
05强化电子数据和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证据审查;使用人工智能生成诉讼材料的,提交前应核实法律和案例等内容,提交法庭时应说明人工智能辅助情况。
03
实施时间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法发〔2026〕10号意见,并举行新闻发布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