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 · 北京 · 人格权益

北京人工智能声音案

录音被用于制作可生成任意文字配音的人工智能声音产品。法院以声音能否使公众联想到特定自然人为标准,认定相关人工智能声音受人格权保护。

审理机构
北京互联网法院
裁判年份
2024年
程序状态
生效判决
案号
(2023)京0491民初12142号

01

基本案情与争议事实

  • 配音人员曾为一家录音制作公司录制音频,授权范围没有包含人工智能训练或声音合成。
  • 相关音频经过人工智能处理后形成声音产品,并经多家公司销售和再次包装后向用户提供。
  • 用户输入文字即可生成带有该配音人员音色、语调和发音风格的内容。

02

核心争议与审判焦点

  1. 人工智能合成声音能否落入自然人声音权益的保护范围
  2. 录音授权能否覆盖人工智能处理和商业化使用
  3. 产品采购方是否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03

裁判结论与案件进展

  • 法院认定具有可识别性的人工智能合成声音受声音权益保护。
  • 录音制品权利人没有取得人工智能化使用授权,文本转语音产品开发者也未对授权链完成合理审查;二者被判连带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
  • 人工智能配音平台与文本转语音产品开发者被判书面赔礼道歉;云服务经销商等下游主体因缺乏主观过错,没有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04

实务启示与风控指引

01声音采集合同需要单独写明训练、合成、克隆、模型使用和再许可范围。

02采购声音模型时应核对原始录音授权链、用途限制和下架机制。

03声音产品上线前需要完成可识别性测试,并提供权利人投诉入口。

专项咨询

该裁判先例对您的产品研发或在审争议有何影响?

结合具体情况咨询专业团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