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 · 北京 · 人格权益

北京人工智能恶搞肖像案

行为人利用人工智能软件将他人头像制作成带有性暗示和丑化性质的图片并传播。法院认定相关行为侵害肖像权和名誉权。

审理机构
北京互联网法院
公开日期
2025年9月9日
程序状态
生效裁判,2025年9月发布为典型案例

01

基本案情与争议事实

  • 原被告同为摄影交流微信群成员。
  • 被告未经同意,将原告头像生成衣着暴露的动漫风格图片。
  • 相关图片被发送至微信群,并多次通过私信发送给原告。

02

核心争议与审判焦点

  1. 生成图片能否继续识别并指向原告
  2. 恶搞和丑化是否超出肖像合理使用范围
  3. 具体人格权已经覆盖相关利益时如何适用一般人格权

03

裁判结论与案件进展

  • 法院认定群发图片的行为侵害原告肖像权和名誉权。
  • 在肖像权和名誉权已经提供保护的情况下,法院未另行适用一般人格权。
  • 被告被判承担赔礼道歉和精神损害赔偿等责任。

04

实务启示与风控指引

01面向用户开放人像生成和编辑功能时,应设置明确的禁止使用规则和投诉处置机制。

02对带有侮辱、色情暗示或明显丑化特征的生成任务应配置风险识别与拦截。

03个人使用生成工具同样可能因制作和传播行为承担人格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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