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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游戏(从业人员)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的情况浅析

电子游戏(从业人员)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的情况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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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年末,关于某知名直播平台CEO失联多日的新闻在互联网上发酵,最终在2023年11月22日“水落石出”。

陈某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成都警方依法逮捕。

本案具体案情因警方未官方通报,本文不便讨论,但也可根据该案展开讨论:

什么是“开设赌场罪”?

“开设赌场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游戏以及游戏企业(人员)在什么情况下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

一旦构成该罪,哪些员工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本文仅为笔者个人观点,不视为任何法律建议或法律意见。

一、什么是“开设赌场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3号)》第二条和第四条: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开设赌场罪”,是指犯罪方有组织地设立赌博场所,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实施容纳赌客进行赌博活动的行为。

在计算机网络上开设赌博网站、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指引赌客到相关网站、为赌博网站打广告、接受间接投注等)都会构成该罪;同时帮助他人的赌博行为提供直接帮助的,则会按赌博罪共犯论处。

对于游戏企业相关人员来说,要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则通常需要游戏内容或公司所管辖的网站被认定为具有“赌场”性质,或游戏被认定为可引流到其他非法赌博网站。

如游戏内提供了可供便于赌博的功能,且明知有用户使用该功能进行赌博行为却不进行管理的,则可能被认定为“赌博罪”。

二、“开设赌场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根据两高一部颁布的《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标准为: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而量刑标准则为: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开设赌场罪”是一种“行为犯”,只要实施了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的行为,则构成本罪,无论是否已经“盈利”,均不影响定罪。

行为犯:行为犯是指法律只关注犯罪行为本身,而不考虑其结果的犯罪。这意味着犯罪成立的关键在于是否有违法的行为,而不一定需要发生某种实际的伤害或危害。

同时量刑标准对于一款普通游戏来说,算是“极低”,尤其当有未成年人参与到涉嫌构成“赌博”的游戏内容、玩法、活动时,直接即可构成“情节严重”,最高刑期十年。

三、游戏以及游戏企业(人员)在什么情况下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

1. 法律法规定义

在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颁布的,《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中,对“利用网络游戏进行赌博”的行为进行了简单的列举:

三、规范网络游戏行业经营行为。要监督网络游戏服务单位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要求其不得收取或以“虚拟货币”等方式变相收取与游戏输赢相关的佣金;开设使用游戏积分押输赢、竞猜等游戏的,要设置用户每局、每日游戏积分输赢数量,不得提供游戏积分交易、兑换或以“虚拟货币”等方式变相兑换现金、财物的服务,不得提供用户间赠予、转让等游戏积分转账服务,严格管理,防止为网络赌博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五、依法打击利用网络游戏进行的赌博活动。公安机关要加大对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侦查、打击力度,及时做好取证和查处工作。重点打击利用网络游戏开设网上赌局、坐庄设赌“抽水”等网络赌博活动。对以营利为目的,为网络赌博活动提供网上赌博场所、赌具和网络赌博筹码交易、兑换现金等便利条件的,要依法严厉查处。

如果光看法规定义有点不明所以的话,笔者在此提供一些简单实例以供说明:

2. 实例说明

玩法一:“PK”赛

如果游戏设计了玩家间的竞技或非竞技比赛的,且设定了胜利一方能获得钻石、元宝等【仅能充值】获得的虚拟货币或仅能用此类虚拟货币购买的道具(以下统称为“充值虚拟货币”)作为奖励的,不能要求玩家支付充值虚拟货币作为参加比赛的门票,除非所获得的虚拟货币全额支付给胜方。

但虽然按法规规定如此,考虑到“假赛”——“卖号”难以控制,可能会构成“虚拟货币”转移的问题,笔者建议【完全不收充值虚拟货币门票】可能是更优解。

玩法二:有奖竞猜

该内容笔者曾经探讨过,请见:

世界杯开幕在即,你的游戏蹭对热度了吗?

在很多世界性赛事举办期间,许多游戏或平台都喜欢做类似“赛事结果竞猜”的活动来“蹭流量”。

在此类活动上,需要尽量避免设计用充值虚拟货币进行竞猜;用活动专用积分、代币进行竞猜的,需要设计每日、每场投入上限,不能允许用户之间进行积分交易,且积分不能兑换成虚拟货币、法定货币或实物奖励(可以兑换游戏道具)。

严格来说,上届世界杯期间许多显卡商的“猜结果送显卡”活动都可能有违法嫌疑。

玩家参与上面玩法一 的竞赛结果竞猜同理。

玩法三:棋牌或类棋牌玩法活动

目前棋牌类版号已经接近“绝版”,但部分游戏可能希望设计一些类似棋牌的玩法活动用来“引流”或提高活动参与度。

综合目前版号管理和刑事风险来看,这些活动建议遵循以下内容:

不能定为永久玩法且不宜持续太长(会改变游戏性质导致存在版号注销风险);

不能设定门票、不能抽佣、不能交易积分、不能兑换虚拟货币/现金/实物(不再赘述);

随机匹配(避免提供赌博条件),更保险的做法,是做成“匿名身份”;

每天限定游玩次数。

禁止提供类德州等已被明确为“赌博”的玩法。

玩法四:投入充值虚拟货币且通过随机结果使虚拟货币增多的玩法

这是一个大类,很难说明具体的玩法,类似的可能是多年前的“捕鱼”玩法。

通过投入充值虚拟货币参与游戏,每次游戏结果随机(与玩家的个人能力、竞技能力、智力等无关),获胜则获得虚拟货币奖励。

这类活动都具有非常明显的刑事风险,笔者不建议设计此类玩法。

玩法五:与现实中的随机内容结果绑定

例如,投入充值虚拟货币,获奖结果与当期福利彩票结果一致,获胜者奖励游戏道具等。

针对这种玩法,无论最终奖品是否为充值虚拟货币,甚至只是游戏内道具,都具有较为明显的风险性,不建议设计。

玩法六:提供房间功能,且房间聊天功能(或类似功能)带随机结果的玩法

常见的就是群聊中带“骰子”或者“抽牌”玩法,有可能构成“提供赌博”环境。

私聊同理。

玩法七:提供类彩票玩法

即:投入【充值虚拟货币】购买一张或多张彩票,在特定时刻开奖,根据结果获得一定奖励(无论是充值虚拟货币或游戏内普通道具)。

这种玩法可能会构成“不报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

3. 归纳

简单归纳起来,最基本就是要避免【投入充值虚拟货币】以及【产出虚拟充值货币】,让【充值虚拟货币】与一切“概率性”玩法隔离。

同时还需要加强游戏内聊天管理,避免成为不法分子的引流工具。

四、一旦构成该罪,哪些员工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开设赌场罪“的主体只能是个人,游戏和游戏公司本身不能构成该罪(但可能会被认定为“赌场”)。

陈某杰被捕已表明了公司负责人基本要承担刑事责任。

至于其他可能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员,我们可以通过一份真实的刑事判决书了解:

(2019)新0203刑初170号——田添、汪亚军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案中,涉案游戏“大新疆麻将”被认定为“为赌博提供便利”(篇幅问题,本文不探讨具体涉案情况,有兴趣的读者可以自行查找判决书查阅),最终被起诉并判刑的人员合计十五人,其中游戏公司人员合计十一人,一审判决均构成“开设赌场罪”,综合认定违法所得为120万元。

游戏公司人员分别岗位为:

人员

科目

一审判决刑期

田X

法定代表人

四年六个月

汪X军

公司经理,技术负责人

四年

倪X

运营负责人,游戏部负责人,负责平台推广、向技术人员提出操作建议

三年

何X军

运营负责人,游戏部负责人,管理客服工作以及网站推广

二年六个月

崔X斌

技术员(程序),负责程序、游戏规则和麻将玩法的制作、开发任务模块、游戏内的功能、负责处理玩家投诉

二年

刘X斌

技术员(程序),前端主程序员

一年八个月

陈X

技术员(程序),前端程序的开发和维护

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魏X

技术员(程序),负责游戏的文案、测试

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雷X

客服,负责解答客户问题及处理投诉等事宜

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桑X宝

客服,负责出售房卡、解答问题、处理投诉,通过玩家投诉及管理层要求的处理方式封停其中被投诉的玩家

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黎X

游戏主策划和负责项目组的管理

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从表格可见,从公司负责人、到经理、到程序、到策划乃至客服,均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该案判决年份是2019年,而2021年3月1日生效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第303条进行了修改,将“开设赌场犯罪”第一档法定最高刑从原来的有期徒刑三年,提高到五年。

因此类似几名实刑人员的案情,如果在现在被判刑,刑期将会上升一到两年以上。

五、总结

陈某杰的案件不仅仅是一桩“茶余饭后”的谈资,更是对每一位互联网从业者的一声警钟。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许多原本可能被认为不违法的行为,甚至那些看似已经“做了好多年”的行为,其本质可能是违法乃至犯罪的。在迅速发展的互联网行业,法规不断演进,合规意识至关重要。我们不能因为过去的惯例而忽视法律的约束,而是应该时刻保持对法规的敏感性和对合规的高度警觉。

作为互联网从业者,我们应该以陈某杰的案例为戒,不仅要注重业务的发展,更要在法律框架内谨慎行事。只有在遵循法规的前提下,我们才能够真正实现业务的可持续发展,为互联网行业的良性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让我们共同努力,以合规为基石,共建一个清朗、公正的互联网环境。

去年年末,关于某知名直播平台CEO失联多日的新闻在互联网上发酵,最终在2023年11月22日“水落石出”。

陈某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成都警方依法逮捕。

本案具体案情因警方未官方通报,本文不便讨论,但也可根据该案展开讨论:

什么是“开设赌场罪”?

“开设赌场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游戏以及游戏企业(人员)在什么情况下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

一旦构成该罪,哪些员工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本文仅为笔者个人观点,不视为任何法律建议或法律意见。

一、什么是“开设赌场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3号)》第二条和第四条: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开设赌场罪”,是指犯罪方有组织地设立赌博场所,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实施容纳赌客进行赌博活动的行为。

在计算机网络上开设赌博网站、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指引赌客到相关网站、为赌博网站打广告、接受间接投注等)都会构成该罪;同时帮助他人的赌博行为提供直接帮助的,则会按赌博罪共犯论处。

对于游戏企业相关人员来说,要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则通常需要游戏内容或公司所管辖的网站被认定为具有“赌场”性质,或游戏被认定为可引流到其他非法赌博网站。

如游戏内提供了可供便于赌博的功能,且明知有用户使用该功能进行赌博行为却不进行管理的,则可能被认定为“赌博罪”。

二、“开设赌场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根据两高一部颁布的《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标准为: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而量刑标准则为: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开设赌场罪”是一种“行为犯”,只要实施了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的行为,则构成本罪,无论是否已经“盈利”,均不影响定罪。

行为犯:行为犯是指法律只关注犯罪行为本身,而不考虑其结果的犯罪。这意味着犯罪成立的关键在于是否有违法的行为,而不一定需要发生某种实际的伤害或危害。

同时量刑标准对于一款普通游戏来说,算是“极低”,尤其当有未成年人参与到涉嫌构成“赌博”的游戏内容、玩法、活动时,直接即可构成“情节严重”,最高刑期十年。

三、游戏以及游戏企业(人员)在什么情况下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

1. 法律法规定义

在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颁布的,《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中,对“利用网络游戏进行赌博”的行为进行了简单的列举:

三、规范网络游戏行业经营行为。要监督网络游戏服务单位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要求其不得收取或以“虚拟货币”等方式变相收取与游戏输赢相关的佣金;开设使用游戏积分押输赢、竞猜等游戏的,要设置用户每局、每日游戏积分输赢数量,不得提供游戏积分交易、兑换或以“虚拟货币”等方式变相兑换现金、财物的服务,不得提供用户间赠予、转让等游戏积分转账服务,严格管理,防止为网络赌博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五、依法打击利用网络游戏进行的赌博活动。公安机关要加大对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侦查、打击力度,及时做好取证和查处工作。重点打击利用网络游戏开设网上赌局、坐庄设赌“抽水”等网络赌博活动。对以营利为目的,为网络赌博活动提供网上赌博场所、赌具和网络赌博筹码交易、兑换现金等便利条件的,要依法严厉查处。

如果光看法规定义有点不明所以的话,笔者在此提供一些简单实例以供说明:

2. 实例说明

玩法一:“PK”赛

如果游戏设计了玩家间的竞技或非竞技比赛的,且设定了胜利一方能获得钻石、元宝等【仅能充值】获得的虚拟货币或仅能用此类虚拟货币购买的道具(以下统称为“充值虚拟货币”)作为奖励的,不能要求玩家支付充值虚拟货币作为参加比赛的门票,除非所获得的虚拟货币全额支付给胜方。

但虽然按法规规定如此,考虑到“假赛”——“卖号”难以控制,可能会构成“虚拟货币”转移的问题,笔者建议【完全不收充值虚拟货币门票】可能是更优解。

玩法二:有奖竞猜

该内容笔者曾经探讨过,请见:

世界杯开幕在即,你的游戏蹭对热度了吗?

在很多世界性赛事举办期间,许多游戏或平台都喜欢做类似“赛事结果竞猜”的活动来“蹭流量”。

在此类活动上,需要尽量避免设计用充值虚拟货币进行竞猜;用活动专用积分、代币进行竞猜的,需要设计每日、每场投入上限,不能允许用户之间进行积分交易,且积分不能兑换成虚拟货币、法定货币或实物奖励(可以兑换游戏道具)。

严格来说,上届世界杯期间许多显卡商的“猜结果送显卡”活动都可能有违法嫌疑。

玩家参与上面玩法一 的竞赛结果竞猜同理。

玩法三:棋牌或类棋牌玩法活动

目前棋牌类版号已经接近“绝版”,但部分游戏可能希望设计一些类似棋牌的玩法活动用来“引流”或提高活动参与度。

综合目前版号管理和刑事风险来看,这些活动建议遵循以下内容:

不能定为永久玩法且不宜持续太长(会改变游戏性质导致存在版号注销风险);

不能设定门票、不能抽佣、不能交易积分、不能兑换虚拟货币/现金/实物(不再赘述);

随机匹配(避免提供赌博条件),更保险的做法,是做成“匿名身份”;

每天限定游玩次数。

禁止提供类德州等已被明确为“赌博”的玩法。

玩法四:投入充值虚拟货币且通过随机结果使虚拟货币增多的玩法

这是一个大类,很难说明具体的玩法,类似的可能是多年前的“捕鱼”玩法。

通过投入充值虚拟货币参与游戏,每次游戏结果随机(与玩家的个人能力、竞技能力、智力等无关),获胜则获得虚拟货币奖励。

这类活动都具有非常明显的刑事风险,笔者不建议设计此类玩法。

玩法五:与现实中的随机内容结果绑定

例如,投入充值虚拟货币,获奖结果与当期福利彩票结果一致,获胜者奖励游戏道具等。

针对这种玩法,无论最终奖品是否为充值虚拟货币,甚至只是游戏内道具,都具有较为明显的风险性,不建议设计。

玩法六:提供房间功能,且房间聊天功能(或类似功能)带随机结果的玩法

常见的就是群聊中带“骰子”或者“抽牌”玩法,有可能构成“提供赌博”环境。

私聊同理。

玩法七:提供类彩票玩法

即:投入【充值虚拟货币】购买一张或多张彩票,在特定时刻开奖,根据结果获得一定奖励(无论是充值虚拟货币或游戏内普通道具)。

这种玩法可能会构成“不报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

3. 归纳

简单归纳起来,最基本就是要避免【投入充值虚拟货币】以及【产出虚拟充值货币】,让【充值虚拟货币】与一切“概率性”玩法隔离。

同时还需要加强游戏内聊天管理,避免成为不法分子的引流工具。

四、一旦构成该罪,哪些员工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开设赌场罪“的主体只能是个人,游戏和游戏公司本身不能构成该罪(但可能会被认定为“赌场”)。

陈某杰被捕已表明了公司负责人基本要承担刑事责任。

至于其他可能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员,我们可以通过一份真实的刑事判决书了解:

(2019)新0203刑初170号——田添、汪亚军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案中,涉案游戏“大新疆麻将”被认定为“为赌博提供便利”(篇幅问题,本文不探讨具体涉案情况,有兴趣的读者可以自行查找判决书查阅),最终被起诉并判刑的人员合计十五人,其中游戏公司人员合计十一人,一审判决均构成“开设赌场罪”,综合认定违法所得为120万元。

游戏公司人员分别岗位为:

人员

科目

一审判决刑期

田X

法定代表人

四年六个月

汪X军

公司经理,技术负责人

四年

倪X

运营负责人,游戏部负责人,负责平台推广、向技术人员提出操作建议

三年

何X军

运营负责人,游戏部负责人,管理客服工作以及网站推广

二年六个月

崔X斌

技术员(程序),负责程序、游戏规则和麻将玩法的制作、开发任务模块、游戏内的功能、负责处理玩家投诉

二年

刘X斌

技术员(程序),前端主程序员

一年八个月

陈X

技术员(程序),前端程序的开发和维护

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魏X

技术员(程序),负责游戏的文案、测试

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雷X

客服,负责解答客户问题及处理投诉等事宜

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桑X宝

客服,负责出售房卡、解答问题、处理投诉,通过玩家投诉及管理层要求的处理方式封停其中被投诉的玩家

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黎X

游戏主策划和负责项目组的管理

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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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表格可见,从公司负责人、到经理、到程序、到策划乃至客服,均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该案判决年份是2019年,而2021年3月1日生效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第303条进行了修改,将“开设赌场犯罪”第一档法定最高刑从原来的有期徒刑三年,提高到五年。

因此类似几名实刑人员的案情,如果在现在被判刑,刑期将会上升一到两年以上。

五、总结

陈某杰的案件不仅仅是一桩“茶余饭后”的谈资,更是对每一位互联网从业者的一声警钟。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许多原本可能被认为不违法的行为,甚至那些看似已经“做了好多年”的行为,其本质可能是违法乃至犯罪的。在迅速发展的互联网行业,法规不断演进,合规意识至关重要。我们不能因为过去的惯例而忽视法律的约束,而是应该时刻保持对法规的敏感性和对合规的高度警觉。

作为互联网从业者,我们应该以陈某杰的案例为戒,不仅要注重业务的发展,更要在法律框架内谨慎行事。只有在遵循法规的前提下,我们才能够真正实现业务的可持续发展,为互联网行业的良性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让我们共同努力,以合规为基石,共建一个清朗、公正的互联网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