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在国内申请承认的实务指引
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在国内申请承认的实务指引
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在国内申请承认的实务指引
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在国内申请承认的实务指引

随着中国国际化程度的不断提高,跨国婚姻日益增多,随之而来的离婚问题也越发凸显。由于涉外婚姻涉及各国之间不同的法律体系及司法制度,因此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的国家,其法院所作出的离婚判决并不能直接在中国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1]的规定,双方的婚姻关系虽经外国法院作出离婚判决,但该判决未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的,不妨碍另一方在我国法院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在此情况下,如一方需要处理在中国的婚姻关系或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财产纠纷),就涉及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程序。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实务经验,整理归纳相关的具体流程及注意事项。
一、谁可以申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一、二条[2]
的规定,对于取得国外法院离婚判决后再向国内法院申请承认的申请人可以是中国公民,或是其离婚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外国公民。
也就是说
夫妻中至少有一方为中国公民 ,我国法院才会受理申请,如离婚时夫妻双方均为外国公民,则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二、由哪一级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五条[3]的规定:
(1)中国公民: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如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外国公民:外国公民离婚但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外国公民可以向其
原配偶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
三、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三、四、八、九、十、十一条[4]的规定,并结合《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5]内容,申请所需资料包括:
-
书面申请书,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①申请人姓名、国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原住址、现住址;②离婚判决由何国法院作出,判结结果、时间;③外国离婚判决中当事人受传唤及应诉的情况;④申请理由及请求;⑤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以及被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
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
-
对于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没有指明已生效或生效时间的,还应提交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出具的判决已生效的证明文件。
-
外国法院作出离婚判决的原告为申请人的,还应提交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
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被告居住在国内且为申请人的,如能提交外国法院的应诉通知或出庭传票的,可推定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为真实和已经生效。
-
若作出离婚判决的外国法院所在国属于《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且该《公约》已在该国生效实施的,则上述在外国产生的离婚判决书及证明材料,应经该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和该缔约国主管机关签发附加证明书,同时需提供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若作出离婚判决的外国法院所在国不属于《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则上述在外国产生的离婚判决书及证明材料,应经该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同时需提供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小贴士:
《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名单(截至2023年10月23日)、签发附加证明书的地方外事办公室名单详见:
https://www.fmprc.gov.cn/web/wjbxw_new/202310/t20231023_11165858.shtml
四、申请流程需要多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六条[6]的规定,人民法院接到申请书,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的应当在7日内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申请受理后,对于法院作出承认国外离婚判决或驳回申请裁定的时限,目前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
五、何种情形不予受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诉讼后 ,原告一方变更请求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或者被告一方另提出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申请的,其申请均不受理。
六、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何种情形下不予承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经审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认:
(1)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2)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3)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
(4)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
(5)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七、提出申请后是否可以撤回申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申请人可以撤回申请,撤回后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另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八、法院裁定驳回后,会产生什么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7]的规定,对于符合规定的,法院作出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裁定,对于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裁定驳回。
申请被驳回后,申请人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另行向国内法院起诉离婚。
裁定书不得上诉,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最后,需要提醒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规定“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判决的承认执行,不适用本规定。”,也就是说
我国对国外离婚判决书的承认,仅适用其婚姻关系方面的判决,对于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判决的并不予以承认
。因此,如需对财产、子女抚养问题进行解决的,还应向中国法院另行起诉。
另外, “香港法院”、“澳门法院”、“台湾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如果需要中国大陆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分别适用如下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注释(上下滑动查看更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20条 当事人之间的婚姻虽经外国法院判决,但未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的,不妨碍当事人一方另行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
一、 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人民法院不应以其未在国内缔结婚姻关系而拒绝受理;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在其缺席情况下作出的离婚判决,应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该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其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 外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提出书面申请书,并须附有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否则,不予受理。
第四条 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
(二)判决由何国法院作出,判结结果、时间;
(三)受传唤及应诉的情况;
(四)申请理由及请求;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对于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没有指明已生效或生效时间的,应责令申请人提交作出判决的法院出具的判决已生效的证明文件。
第九条 外国法院作出离婚判决的原告为申请人的,人民法院应责令其提交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条 按照第八条、第九条要求提供的证明文件,应经该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同时应由申请人提供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第十一条 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被告为申请人,提交第八条、第十条所要求的证明文件和公证、认证有困难的,如能提交外国法院的应诉通知或出庭传票的,可推定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为真实和已经生效。
[5]《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
2023年11月7日起,中国送往其他缔约国使用的公文书,仅需办理《公约》规定的附加证明书(Apostille),即可送其他缔约国使用,无需办理中国和缔约国驻华使领馆的领事认证。其他缔约国公文书送中国内地使用,只需办理该国附加证明书,无需办理该国和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的领事认证。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人民法院接到申请书,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的,应当在7日内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
第十五条 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的申请被驳回后,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随着中国国际化程度的不断提高,跨国婚姻日益增多,随之而来的离婚问题也越发凸显。由于涉外婚姻涉及各国之间不同的法律体系及司法制度,因此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的国家,其法院所作出的离婚判决并不能直接在中国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1]的规定,双方的婚姻关系虽经外国法院作出离婚判决,但该判决未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的,不妨碍另一方在我国法院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在此情况下,如一方需要处理在中国的婚姻关系或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财产纠纷),就涉及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程序。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实务经验,整理归纳相关的具体流程及注意事项。
一、谁可以申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一、二条[2]
的规定,对于取得国外法院离婚判决后再向国内法院申请承认的申请人可以是中国公民,或是其离婚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外国公民。
也就是说
夫妻中至少有一方为中国公民 ,我国法院才会受理申请,如离婚时夫妻双方均为外国公民,则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二、由哪一级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五条[3]的规定:
(1)中国公民: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如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外国公民:外国公民离婚但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外国公民可以向其
原配偶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
三、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三、四、八、九、十、十一条[4]的规定,并结合《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5]内容,申请所需资料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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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申请书,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①申请人姓名、国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原住址、现住址;②离婚判决由何国法院作出,判结结果、时间;③外国离婚判决中当事人受传唤及应诉的情况;④申请理由及请求;⑤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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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以及被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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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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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没有指明已生效或生效时间的,还应提交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出具的判决已生效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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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院作出离婚判决的原告为申请人的,还应提交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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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被告居住在国内且为申请人的,如能提交外国法院的应诉通知或出庭传票的,可推定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为真实和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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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作出离婚判决的外国法院所在国属于《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且该《公约》已在该国生效实施的,则上述在外国产生的离婚判决书及证明材料,应经该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和该缔约国主管机关签发附加证明书,同时需提供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若作出离婚判决的外国法院所在国不属于《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则上述在外国产生的离婚判决书及证明材料,应经该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同时需提供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小贴士:
《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名单(截至2023年10月23日)、签发附加证明书的地方外事办公室名单详见:
https://www.fmprc.gov.cn/web/wjbxw_new/202310/t20231023_11165858.shtml
四、申请流程需要多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六条[6]的规定,人民法院接到申请书,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的应当在7日内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申请受理后,对于法院作出承认国外离婚判决或驳回申请裁定的时限,目前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
五、何种情形不予受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诉讼后 ,原告一方变更请求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或者被告一方另提出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申请的,其申请均不受理。
六、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何种情形下不予承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经审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认:
(1)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2)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3)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
(4)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
(5)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七、提出申请后是否可以撤回申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申请人可以撤回申请,撤回后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另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八、法院裁定驳回后,会产生什么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7]的规定,对于符合规定的,法院作出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裁定,对于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裁定驳回。
申请被驳回后,申请人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另行向国内法院起诉离婚。
裁定书不得上诉,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最后,需要提醒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规定“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判决的承认执行,不适用本规定。”,也就是说
我国对国外离婚判决书的承认,仅适用其婚姻关系方面的判决,对于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判决的并不予以承认
。因此,如需对财产、子女抚养问题进行解决的,还应向中国法院另行起诉。
另外, “香港法院”、“澳门法院”、“台湾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如果需要中国大陆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分别适用如下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注释(上下滑动查看更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20条 当事人之间的婚姻虽经外国法院判决,但未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的,不妨碍当事人一方另行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
一、 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人民法院不应以其未在国内缔结婚姻关系而拒绝受理;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在其缺席情况下作出的离婚判决,应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该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其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 外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提出书面申请书,并须附有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否则,不予受理。
第四条 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
(二)判决由何国法院作出,判结结果、时间;
(三)受传唤及应诉的情况;
(四)申请理由及请求;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对于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没有指明已生效或生效时间的,应责令申请人提交作出判决的法院出具的判决已生效的证明文件。
第九条 外国法院作出离婚判决的原告为申请人的,人民法院应责令其提交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条 按照第八条、第九条要求提供的证明文件,应经该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同时应由申请人提供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第十一条 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被告为申请人,提交第八条、第十条所要求的证明文件和公证、认证有困难的,如能提交外国法院的应诉通知或出庭传票的,可推定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为真实和已经生效。
[5]《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
2023年11月7日起,中国送往其他缔约国使用的公文书,仅需办理《公约》规定的附加证明书(Apostille),即可送其他缔约国使用,无需办理中国和缔约国驻华使领馆的领事认证。其他缔约国公文书送中国内地使用,只需办理该国附加证明书,无需办理该国和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的领事认证。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人民法院接到申请书,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的,应当在7日内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
第十五条 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的申请被驳回后,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