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基本案情与争议事实
- 申请材料将“Creativity Machine”列为作品的唯一作者。
- 美国版权局拒绝登记,申请人随后提起司法审查并上诉。
02
核心争议与审判焦点
- 美国著作权法中的作者是否可以是人工智能系统
- 作品由人工智能自主生成且申请人未主张人类创作贡献时,所有权或雇佣作品理论能否支持登记
03
裁判结论与案件进展
- 上诉法院维持拒绝登记结论,认定《1976年著作权法》要求作品首先由人类创作。
- 法院没有审理申请人关于自己因开发和使用系统而成为作者的主张,因为该主张没有在行政程序中提出;判决也没有处理包含人类创作贡献的人工智能辅助作品。
04
实务启示与风控指引
01面向美国市场时,需要记录人类在选择、安排、修改和定稿中的具体贡献。
02合同中的成果归属条款需要与可获得的法定权利保持一致。